在司法解释中,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走私假币罪中走私的对象限于假币。假币是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2、走私假币罪的走私行为方式也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
3、应注意走私假币罪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界限。如果将假币运输进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买卖假币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币的,应当定本罪,而不能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这是走私假币罪中认定的一个重要细节。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走私假币罪中,走私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检、公安部在相关规定中也作了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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