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问题。首先是受理案件难。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案件管辖规定比较原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没有明确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管辖分工,也没有明确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至6个月内作出决定。由于立案审查阶段没有时间限制,不少案件在此阶段就超过了时限。其次是再审改判难。统计数据显示,刑事申诉最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一般不超过申诉案件总数的2%,经过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足进入程序案件的40%,绝大多数申诉案件最终均得到维持。
现阶段执行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老百姓千百年来奉行的杀人偿命的观念发生冲突,个别被害人家属坚决不接受被告人杀人后不抵命的判决结果;还有的案件法院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从轻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或被害方不能理解和接受,缠访闹访,有的案件甚至出现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均非正常上访的现象。
我国在生效裁判救济程序的立法导向上过分强调有错必纠,而对于申诉再审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申诉的无序性很突出,再审程序的启动有太多的随意性。一是公诉程序的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彼此割裂,在每个诉讼程序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保障;二是被害人当事人性质的主体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没有独立的控告权和上诉权,没有机会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不到位,被害人救助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立法完善。在申诉与再审制度的设计上,应该依据法定事由严格把关,达不到改判的程度不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对于不符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有关程序设计初步改造意见如下:1.关于申诉主体,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考虑到法、检两院的分工,应明确其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对于是否支持申诉应出具明确意见;对于其他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但应明确先后次序,近亲属申请再审的只有在当事人已经死亡或者受委托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权利。2.关于申请再审的管辖,可以赋予当事人直接向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除外。3.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以两年为限,自收到裁判的次日起算,在押服刑的原审被告人自服刑期满的次日起算,但对于可能改判无罪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4.关于启动再审程序的机关,仍依照原规定保留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权力。5.关于再审程序以及再审次数,再审程序一般按照二审程序进行,涉及事实和证据问题的,应该开庭审理。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局制,没有新的情况,不再受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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