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只能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中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本文认为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或单独作案的犯罪分子。由于绝大多数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是出于贪财动机,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对其破坏电力设备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盗窃罪非法侵占的数额类比,进行处罚,陕西省关中地区盗窃案件“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按目前电力部门核定的电力器材的价格来看,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盗割的是裸铝线,也在10万米以上,如果破坏的是变压器,30kVA以上就达10台,这样的犯罪结果就危害到一个相当大的区域。给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将是特别巨大的,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也将是特别严重的。
2.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万元,但造成工业停产、农业减产,经济损失在10万元左右的。因为破坏电力设备的后果,不但包括对电力设备本身所造成的损害,而且也包括电力设备遭破坏后造成的间接损害后果,这一损害后果特别巨大的亦应予以罪刑相当的惩罚。
3.破坏国家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重要设备或国家高压、超高压输电主要干线,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高压、超高压输电干线,是国家输送电力能源的命脉,对国民经济建设至关重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类电力设备必须确保安全,对严重破坏此类设备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判处死刑。
5.对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火灾、水灾、重大爆炸或致人死亡、重伤等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亦应判处死刑。
对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是否适用死刑,还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是否系累犯、惯犯等情节去考虑。对那些有盗窃犯罪劣迹的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的罪犯,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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