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3月20日讯 (吴天华) 日前,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残疾人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新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1000元。
陈某某外出打工时因事故造成右臂缺失,绰号“独臂”,曾因通过“捷径”敲诈勒索快速获取钱财,于2010年10月28日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9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在威信县扎西镇赤源商务宾馆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2粒,称量净重1.3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篇: 男子以贩养吸因贩卖毒品罪获刑7年半 |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