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3月14日讯 (李健) “3.15”来临前夕,邹某某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1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在河南省新蔡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业集聚区内,租用某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生产复合肥418.65吨。经鉴定,该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价值290113元。该复合肥于2012年被工商部门处理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生产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达290113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邹某某已经着手生产了复合肥,因意志外的原因尚未出售,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邹某某辩解不是故意生产伪劣复合肥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明知自己不具有生产复合肥的技术和条件而生产,且生产时间长,数量大,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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