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原系某学院后勤产业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收受王某某等五人所送现金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杨某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并委托本人为其二审辩护人。二审开庭期间,本人依法申请涉案证人到庭作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异议。2009年12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一审认定的杨某收受杨某某、刘某某购物卡及手机话费充值并为其谋取利益证据不足,故对此两起事实不予认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辩护体会
很多受贿案件是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可以定案了,所以检察机关取证工作也基本是围绕着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受贿罪案件辩护中最大的难点莫过于向证人取证。此类案件中,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多种多样,有的是没有行贿被逼说是行贿,有的是礼尚往来被逼说是行贿,有的没有谋取利益被逼说为了搞好关系而行贿,等等。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要还原案件真相,也离不开证人证言。向证人取证,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这些证人,有的是害怕有关机关报复不敢作证,有的是给律师作证后又被有关机关找去重新改写证言,等等。笔者曾经也用录音的方式取证,并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稿后连同录音光盘一起提交法庭,但遗憾的是有的录音被作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现在已经很久不采用这种录音方式了。
在上述这个案件辩护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直接接触证人,而是依法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结果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这个操作过程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申请时间,辩护人要提前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给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留足时间;二是申请理由,辩护人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法院可以不予批准;三是要提供证人住址或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四是最好不提前接触证人,既可以增强证人当庭证言的可信度,又可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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