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
2013年的春节前,笔者受理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一审已经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以及会见上诉人(二审)张某某,辩护人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重大问题。
2013年2月27日上午,雾锁沛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在江苏沛县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笔者依法出庭辩护。在法庭辩护阶段,笔者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了重要质疑。一个杀人案,一审竟然连杀人工具都给搞错。杀人工具竟然不是一审认定的锤子。笔者的辩护意见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审判长当即宣布恢复法庭调查,以进一步查实杀人工具究竟为何物。
犯罪工具是一个杀人案必须查明的事实环节,它不仅决定着定罪,而且决定着量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杀人案,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判决,经历了数十名办案人员之手。其中有派出所的刑警中队,有区公安分局的刑警大队,有市公安局的刑警支队,还有法医人员,有检察院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最后到一审,中级法院的合议庭人员,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这么多部门,这么多工作人员,竟然没有发现犯罪工具的问题!其中原因,我想有很多,比如不负责任,先入为主,刑讯逼供等等。
作为刑辩律师,为什么能发现这个那么多人没有发现的重要问题呢?我想至少有三点原因。一是长期刑辩实战经历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智慧,以及由此形成的强烈的职业敏感;另外就是胆大心细。所谓胆大,就是要有敢于挑战权威和既成事实的勇气;所谓心细,就是要善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
这个案件二审尚未判决,将办案体会记下,供团队律师交流。
开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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