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受贿罪之牵连犯罪)
中国江苏网2012年11月2日讯 (通讯员 翟仁华 刘昌海 记者 戚阜生) 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向医院院长行贿后,三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串通一气,恶意设置排斥性招标条件,非法获得工程承包权,这一黑幕终被揭穿。昨天,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这起串通投标案,一审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晨、杨立罚金2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张晨系某医用器材经销商,得知业务单位的一家医院将整体搬迁,遂给予负责招投标的该院院长王某钱物,欲承建该工程。在工程招标前,张晨又找到某建筑公司经理杨立,承诺将该工程交由其承建,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为使张晨、杨立能顺利承接该工程,王某在招标报名时特别设置排斥性招标条件,以控制并减少投标报名单位,且在开标前将标底透露给张晨,张晨随后又告知杨立。杨立参照标底制作了三家建筑公司的标书,在招标时进行围标。最终,杨立指定的建筑公司以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
2012年3月,王某因职务犯罪被检查机关调查,导致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张晨、杨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受贿罪,按照法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安法官介绍说,由于行为人在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常常可能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因此会涉及到牵连犯的问题。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从一重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23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知,对串通投标罪最重的处罚是处三年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在两罪发生牵连时,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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