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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廖某故意杀人上诉案 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
被内江中院依法改判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嘉     更新时间: 2013-04-07    分享到

2013年2月7日中国法院网讯 2月4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廖兵故意杀人上诉一案中,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纠正原判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有期徒刑八年。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四川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一起案件。

 

内江市某区法院一审认定,1996年4月1日中午,上诉人廖兵与罗诗文、刘国彬(均已判)受黄德彬(在逃)邀约杀害被害人谢军。当日13时许,谢军到该区影都二楼上厕所,黄德彬叫动手,四人立即追撵谢军,黄德彬持刀刺杀谢军背部,谢军向三楼逃跑,罗诗文持枪击中谢军背部,廖兵等三人持刀乱砍,致谢军速即死亡。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兵有期徒刑十二年。廖兵上诉提出其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而作有罪供述,进看守所时其头、手均有伤。其辩护人提出廖兵的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排除。

 

内江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无法排除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廖兵有罪供述的合理怀疑,应予以排除。一是无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明力强的证据证明未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廖兵有罪供述;二是公安机关关于廖兵辩称被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和检察院函虽证实讯问廖兵的合法性,但缺乏应有佐证;三是廖兵的健康检查表由医院2011年8月1日出具,而廖兵的有罪供述却形成于次日,此健康检查表不能证明廖兵作有罪供述时没有被刑讯逼供;四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承认廖兵在讯问中头、手部受伤,但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却未反映廖兵的伤情,且该表无医生签名,客观性存在重大疑问。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58条等规定,由于廖兵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应予以排除。该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对原判认定廖兵持刀砍杀谢军的情节予以纠正,仅认定廖兵在现场参与追撵,并认定廖兵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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