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今天,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该案开庭审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再审不公开开庭审理?
答:因本案系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应当不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再审开庭中,张辉、张高平及辩护律师有无当庭提出公安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等问题?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再审阶段的新证据相关DNA鉴定反映,排除张辉和张高平作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致死被害人王某。两原审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退一步讲,两人的供述即使不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间也存在矛盾,且与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原判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要求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记者: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对本案冤错的形成如何表明意见?
答: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两原审被告人无罪。
记者:法庭是否确认本案真凶系勾海峰?
答: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杭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22日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年12月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经再审查实,罪犯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4日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核准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综合2003年5月19日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记者:再审法庭对原判据以定罪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等,是否适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的事实,主要依据两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有媒体曾报道,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曾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冤错案中,采用不当手段对马廷新进行指供、逼供,本案中张辉是否也受到了袁某某类似的指供、逼供?
答:再审中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河南马廷新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有罪供述;在本案中,侦查机关也使用张辉的同监犯袁某某采用类似的方法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的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经再审庭审查明,本案中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上述证据等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对张辉、张高平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浙江高院有何考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月26日,我们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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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的送货去上海的车牌号为皖J11260的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尔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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