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1月15日讯 1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为公、房玉祥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文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为公、房玉祥以推广徐州汉宫酒业有限公司的醉刘邦酒为名,建立互联网站并制定AB两套计划传销方案。A计划为缴纳人民币1100元购买一箱醉刘邦酒成为会员,会员再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以获得150元或25元不等的提成;B计划在参加A计划的基础上缴纳人民币1.62万元空头购买6箱醉刘邦酒参与排序,胜出者获得公司赠送的1.62万元醉刘邦酒或者3000元现金,介绍参加B计划的会员直接获得500元提成。被告人房玉祥作为第一个高级会员,负责平时的方案教授工作。被告人房玉祥介绍被告人余文加入会员,被告人余文又引诱丁某、耿某等人加入该传销活动,上述人员又直接或间接地将参加该活动的人发展至二百余人。被告人孙为公、房玉祥等人通过上述途径骗取资金人民币86万余元。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为公、房玉祥、余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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