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2013年3月1日讯 (王其见) 徐某以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发票给他人,从中牟利,又虚构事实向银行贷款用于交易期货和支付经营费用,亏损严重。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徐某系建湖维泰公司执行董事。2011年7月至8月间,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徐某以维泰公司名义虚开8份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张家港保税区伟宏公司。后者用之以申报抵扣税款963679.65元,前者按票面金额的2%收取费用,从中获利167532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间,徐某仍以维泰公司名义,借口需要资金收购棉花,虚构有2745吨皮棉储存在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盐城直属库的事实,采取伪造公、私章及《皮棉入库回执》等欺骗手段,先后向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宝塔支行申请8笔仓单质押贷款,合计4250万元。徐某将贷款用于期货交易和支付公司经营费用,结果亏损严重,给该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维泰公司和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决定对被告人维泰公司分处罚金25万元和10万元,合并处罚35万元;对被告人徐某分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和5年,罚金15万元和10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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