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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一起骗取贷款罪辩护成功
来源: 网易     作者: 张敬     更新时间: 2013-04-06   

天津网-每日新报2009年10月20日报道

 

记者听审

 

2006年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果某,在服刑期间,因其2004年贷款买车未按期还款而被公诉机关以骗取贷款罪、行贿罪再次告上法庭。庭审中,果某的辩护律师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由对其涉嫌的骗取贷款罪做了无罪辩护。日前,法院判决果某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被告人:我骗的是父亲不是银行

 

庭审中对于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果某并不认罪,他辩解说,2004年4月,自己与一家销售汽车的公司及一家旅行社分别签订了一份合同,他打算买辆大客车承揽旅行社的包车业务,但签订了两份合同后,却发现资金不足,于是到银行咨询,银行业务科的工作人员陈某称用房子做抵押会比较容易贷款,于是他决定抵押他与父亲共有的一套住房,但是,他知道父亲不会同意他抵押这套房子,便找他人假冒其父前往银行签字。

 

负责接洽业务的陈某提出让他与“其父”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手续,并为他电话联系公证员,而他答应事成后给陈某3.5万元。在他将公证材料交给陈某后,银行于2004年5月19日向他发放贷款29万元。可是,由于发放贷款的时间晚了将近1个月,超过了他与出售大客车卖家约定的最后期限,最后虽然贷款下来了,卖家却拒绝出售汽车,生意没能做成。

 

果某称,首先他贷款是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银行明知“其父有假”还为他办理贷款,不是他的责任。其次他骗的是父亲而不是银行,他把情况如实告诉银行了。再有,他获得贷款的目的确实是为了买车,而且6月到10月他归还贷款本息28000余元,后来因犯案入狱贷款才没能继续还,他的主观意识并非要欺骗银行,所以他认为自己无罪。

 

控辩焦点:果某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举证质证阶段后,法官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总结,其一,果某是否以欺骗手段获取了银行贷款。其二,果某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公诉人

 

被告人果某让别人代替其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骗取贷款罪、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果某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公诉人员对果某的刑期提出建议,认为骗取贷款罪应判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行贿罪因有自首情节,不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称:在贷款手续上,只要采取了欺骗手段,就构成骗取贷款罪。不要求主观上有占有贷款的目的。

 

辩护人

 

张桂茹律师的观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骗取贷款罪是《刑法》2006年6月29日新增加的罪名。但由于本案被告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六)》公布施行之前的2004年,按照当时《刑法》,无此罪名,所以果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于果某有关行贿罪的认定,辩护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果某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果某在此行贿、受贿对应的案件中情节较轻,应免除刑事处罚。据了解,银行工作人员陈某因受贿罪已经被另案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果某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作了评判: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罪名。该修正案系2006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而本案发生于2004年期间,依照刑法溯及力与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

 

鉴于果某案发当时骗取贷款行为尚未规定为犯罪,法院对公诉机关此节指控无法支持。

 

另外,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果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予以确认,但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系自首,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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