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2012年12月12日讯(记者 张璐)12月12日上午,由齐鲁网齐鲁时评特别策划的《专家解读十八大报告》第六期特别邀请山东社会科学院科研组织处处长、研究员,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杨金卫;山东省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山东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冯锋从党的反腐败工作的角度为广大网友对十八大报告进行解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认真加以解决。在谈到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时,研究员冯锋涉及到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方面,其中着重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问题。冯锋认为,我国现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惩处贪腐分子来说,量刑偏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财产的差额部分。依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起点是十万元。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以贪污罪或受贿罪论处,只要相关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就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数额超过十万的,则最高可处死刑。
相较之下,以同样的犯罪数额,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处“贪污受贿罪”,其量刑的轻重相差甚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受贿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非合法来源财产无法查证其来源情况,而后者的非合法来源财产有确凿证据证明来源于贪污受贿行为。冯锋认为,实际上绝大部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就是自贪污受贿而来,但是从最终的量刑结果来看,犯罪者却没有受到以贪污受贿罪标准应受的惩处,这就无形中降低了很多贪腐分子的贪腐成本。
反腐败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反腐败在法制上和制度上都需要不断更新和不断增添新的内容,冯锋表示,惩治腐败需要我们的法律增加刚性规定,从严约束和规范,打造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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