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一审:贪污罪判10年 终审:无罪
来源: 天津网     作者: 隋冠卓      更新时间: 2013-03-29   

辽沈晚报2011年4月12日报道  2007年3月7日,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经理古乐梅(化名)贪污一案正在侦查中,沈阳市和平区拆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牟怡芳(化名)因涉嫌贪污8万元动迁补偿款被带走调查。自此历经5次庭审、4次判决,从10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到无罪释放,在这背后,是她始终倔强的表态:“我没有贪污!”虽然已经回到单位重新工作,但作为一个曾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牟怡芳面对着曾经的同事常会不知所措。

 

“真像是一场梦啊!”昨日下午,站在办公室窗前,牟怡芳怔怔地望着窗外,轻声念叨着。

 

牵扯进腐败窝案

 

2007年8月末,一个消息传到沈阳市和平区拆迁服务中心,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经理古乐梅因为贪污被判刑了。

 

这个消息显然没有2007年1月古乐梅归案带来的影响大:她归案后,多名负责动迁安置的工作人员先后接受调查。

 

古乐梅被判刑之时,因此案牵连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信访法规科科长张某已被判刑,拆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牟怡芳等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而此前此后,和平区有多名拆迁系统的工作人员因为腐败问题落马。

 

一份材料显示,截至2008年末,在市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查办房产部门人员贪污犯罪案件8件12人。古乐梅案中,牟怡芳等名字在材料中多次被提及。“虽然作案手法各不相同,但大都是‘共同作案、内外勾结’,多发生在拆迁员与被拆迁人之间、开发公司与土管部门之间,以及拆迁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等。 ”

 

7次笔录“我无罪”

 

2007年8月2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古乐梅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万元。

 

2007年12月13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牟怡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牟怡芳的辩护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姚婧律师表示,“对于一直不认罪的牟怡芳,这是一个可以预计的结果。虽然可以预计,但不代表我们对这份判决的认可。 ”

 

“2007年3月7日,牟怡芳因为涉嫌贪污被带走调查,直到结案,侦查机关一共给牟怡芳做了7份笔录,她从来没有承认过自己贪污。而且直到现在,她一直没有承认过自己有罪。”姚律师回忆。

 

“遇到办案人员问犯案的细节,她就说‘不知道’、‘不清楚’、‘解释不了’或者‘我没有犯罪,怎么解释啊’。古乐梅揭发的涉案的其他人都认罪了,很多证据指向她犯罪,而且作为腐败高发部门的一名一线工作人员,确实很难让人相信她的清白。 ”姚婧说,办案人员曾问牟怡芳有什么要求,牟怡芳的回答是:“我觉得委屈,我没做过的事,我觉得委屈! ”

 

字迹与当事人无关

 

姚律师说,按照古乐梅的描述,骗拆迁款时,是她首先制作了一个假房证,然后把假房证给牟怡芳,牟怡芳根据假房证上的名字,填写《验收单》,再用假房证和验收单等换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交给古乐梅,由古的亲属李某某在古的办公室签字。“都是内部人,还用得着假房证吗?直接告诉姓名就行了。签协议的时候不看房证的真假,还用得着做假房证,还在古的办公室签吗?让李某某直接拿着齐全的手续去现场办,多能躲避嫌疑啊。 ”

 

姚律师认为,这些事情在逻辑上站不住脚,于是开始研究证据。“证明牟怡芳有罪的直接证据就是古乐梅的供述。”姚律师表示。

 

除了古乐梅的供述,关于牟怡芳罪与非罪最关键的,是那张《验收单》。此前,这张单子上的领导签字,被认定是牟怡芳模仿的。

 

2008年5月14日,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出炉,鉴定意见为:材料上填写的字迹均不是牟怡芳所写。“这份鉴定,是最关键的证据,凭着这份鉴定,这个案子终于看到希望了。”姚律师说。

 

从获刑到无罪释放

 

2007年10月末,牟怡芳涉嫌贪污一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是她被带走调查后第一次出现在亲属面前。“对于起诉书指控你犯罪,有无异议? ”“有,我没有犯罪。 ”庭审一开始,这段话就奠定了当天乃至其后整个案件的基调。

 

当提及“揭发”牟怡芳的古乐梅时,牟怡芳沉默良久:“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

 

2007年末,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牟怡芳案一审判决,判决牟怡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牟怡芳不服提起上诉。

 

随着鉴定书出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一审法院认定牟怡芳贪污的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依然认定牟怡芳犯有贪污罪,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牟怡芳再次提起上诉。

 

此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后一次开庭,地点是古乐梅在押的女子监狱。“为啥要到监狱开庭?主要是让古乐梅出庭接受询问。那天古乐梅到场后感觉极不自然,每当办案人员问及案情,她总是回答忘记了。 ”姚律师称。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的,牟怡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贪污犯罪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的,牟怡芳分得8万元贪污款的证据不足。牟怡芳无罪! ”

 

签收判决书那天,始终坚称自己无罪的牟怡芳,用红笔在无罪判决书的右上角记下自己命运转折的时刻。

 

当天傍晚走出高墙的牟怡芳,回家路过北市场,那是她曾经工作的地方,她已不太认识阔别已久、如今已经高楼林立的工地了。

 

律师说法

 

整个过程见证司法进步

 

姚律师说,办案过程中,她和牟怡芳整整有过30次会见。

 

“一次次的会见、开庭与鉴定,这些都是必然要经历的过程。我不止一次地对牟怡芳说。我其实心里一直这样认为的:在控方掌握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定面临着两难抉择。”

 

姚律师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被告人有罪,那么法官可能冤枉好人;如果宣告被告人无罪,则极有可能放纵罪犯。那么,就需要一个审慎的态度和一个可能的漫长的审查过程,“这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

 

提到无罪判决,姚婧认为这反映了司法在进步。

 

“因为如果像这样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的人可以被判刑,那么明天一些无辜的人就有可能成为 ‘潜在的犯罪人’。这种‘法律安全’的丧失,给无辜者及公众心理造成的副作用,要比一次具体的犯罪还可怕。 ”

 

“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牟怡芳的被无罪释放无疑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佐证。这是我的心里话。”姚婧说。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国有公司经理贪18万无罪检察机关4次抗诉 终改判贪污罪判刑10年
下一篇: 一审贪污罪判10年 重审无罪 检方抗诉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