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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经理贪18万无罪
检察机关4次抗诉 终改判贪污罪判刑10年
来源: 法制网-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 2013-03-29   

检察日报2012年6月18日讯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的普通职务犯罪案件,四次被判无罪,检察机关四次抗诉,最终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审该案,经审理近日以贪污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晓晶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18.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离任审计发现经理贪污

 

全长213公里的广大铁路,东起成昆铁路云南段广通站,西至大理市,被誉为滇西运输大动脉。为养路护路,1998年云南省广大铁路维修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维修工程公司)应运而生。为便于经营管理,该公司又在铁路线最长的楚雄州成立了宝润分公司,属国有性质。

 

2001年,刘晓晶被任命为宝润分公司经理,但宝润分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固定的业务,经营状况十分不好,基本处于停业状态。2003年后,宝润分公司只留下刘晓晶开展业务,其余工作人员被调回维修工程公司。

 

为了扭转亏损的被动局面,2002年8月28日,刘晓晶以宝润分公司经理的名义请示维修工程公司,称宝润分公司正在实施货运代办项目,建议外包此项目。同月30日,维修工程公司下文答复:此项目由刘晓晶具体负责,试经营三个月。其间,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货运代办项目的所有工资及其他费用自理,三个月后视情况待定。

 

三个月后,刘晓晶未能将货运代办项目对外承包,也未就此事向维修工程公司报告,公司也没有再过问这件事。但宝润分公司仍然开展车皮代办业务,共收取车皮代办费14.44万元。刘晓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方式,分四次侵吞代办费共计10.22万元。

 

2003年初,刘晓晶代表宝润分公司与楚雄州南永二级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材料设备处签订协议,约定由宝润分公司为对方装卸运输沥青。为套取现金,刘晓晶与包工头刁某还签订了另一份虚假的沥青看守、保管承包协议。当年7月,对方支付宝润分公司沥青仓储服务费12万元,刘晓晶伪造民工工资单,以支付刁某承包队民工工资的名义虚列支出,从中套取8.02万元据为己有。

 

2006年7月,维修工程公司对刘晓晶进行离任审计,发现宝润分公司车皮代办业务中存在不入账和少入账情况。该公司纪委随即介入调查,发现刘晓晶贪污代办费的事实,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随后立案侦查,2007年1月23日以贪污罪将刘晓晶决定逮捕。

 

四次无罪判决四次抗诉

 

2007年4月,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将刘晓晶贪污案提起公诉。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维修工程公司在三个月试经营期内及以后,都未拨付刘晓晶工资和其他费用,也未禁止由其继续办理货运代办项目,更未要求其上缴代办收入,故检察机关指控其贪污10.22万元代办费的证据不足;对于8.02万元的贪污指控,检察机关未能提供刘晓晶支取该款项的用途以及确为其非法据为己有的证据,不排除其是受人指使实施该行为。法院遂以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刘晓晶无罪。

 

接到一审判决后,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提出抗诉。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出庭支持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遂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抗诉。

 

云南省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分管副检察长召集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讨论案件,并咨询云南大学法学教授,认为此案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省高级法院指令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此案。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遂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昆明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2009年7月22日判决刘晓晶无罪。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立即提出抗诉,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再次出庭支持抗诉。但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结果“出人意料”,但是云南省三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更加一致,坚定地认为法院对该案的无罪判决、裁定是典型的司法不公,必须予以纠正。云南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李若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铁检厅汇报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对于裁判不公的错误判决,不管遇到什么曲折,都应当坚韧不拔,坚定信心,继续抗诉。”

 

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再次将该案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抗诉。2010年5月31日,该省检察院第二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0年8月,该省高级法院决定提审此案。

 

高级法院提审依法改判

 

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第一笔贪污事实中,宝润分公司货运代办业务既未对外发包,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关系,刘晓晶采用多收少报和直接隐瞒的方式,侵吞10.22万元车皮代办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笔贪污事实中,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没有任何人对刘晓晶指使和安排,不论事后这笔款项是被刘晓晶个人使用还是送给他人使用,都不影响刘晓晶对此笔款项应该承担的罪责。

 

刘晓晶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属于其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维修工程公司未再向宝润分公司拨款,未发放刘晓晶的工资,也未要求其上缴任何车皮代办费,其间各项费用均为刘晓晶自理,10.22万元代办费应为其个人所得。涉案的8.02万元,刘晓晶是受领导穆某指使将钱款提走,且将其中7.5万元分给了穆某,检察机关无足够证据证实涉案款的性质及取款行为是受人指使还是单独行为。

 

刘晓晶不仅拒不认罪,而且对检察机关四次抗诉十分不满,当庭责骂检察人员,质疑检察机关为什么“死咬着自己不放”。

 

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刘晓晶的两起贪污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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