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单位行贿罪被处罚
记者昨天(2012年8月16日)从禅城法院获悉,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犯单位行贿案,已经于8月8日一审宣判。禅城法院考虑到两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判处盛建公司罚金50万,盛建法定代表人丘某有期徒刑9个月。
“坦白哥”主动交代其他罪行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盛建公司成立于1997年,丘某刚开始是该公司员工,从2005年开始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帮盛建公司争取交通工程监理业务,丘某出面向五名国家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行贿,并通过请受贿人修改招标文件、推荐盛建公司等方法,让盛建公司投中321国道改造等8个工程项目,并承接了大部分不需要招投标的施工监理项目。据统计,盛建公司行贿金额共计105万元。
今年2月,丘某接到电话通知,到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梁某(另案处理)受贿一案的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代表盛建公司向梁某行贿5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向另外四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的情况。
坦白从宽 法院从轻处罚
禅城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盛建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0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丘某系盛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丘某主动将自己及盛建公司交付给司法机关处理,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视为自首。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盛建公司及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丘某和盛建公司均表示不上诉,案件将于本周日生效。(记者/唐梦通讯员/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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