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三项罪名
2012年9月3日,记者从(湖南湘潭)岳塘区检察院了解到,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处级干部何永奇犯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三项罪名,于近日被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何永奇历任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副局长、湘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湘潭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政委。其在办案过程中,徇私枉法,压案不办,明知欧建、夏建洪等人涉嫌犯罪而故意包庇,使其逃脱刑事制裁,且在办案过程中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13万元,构成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同时,为达到职务升迁的目的,何永奇向其上级领导、湘潭市公安局原局长黄桂生行贿达35万元,构成行贿罪。此外,何永奇在担任湘潭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期间,利用主管支队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家里或者自己急需用钱为借口,向支队小金库借款用于赌博活动,累计挪用公款达113.6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一审法院以何永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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