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国法院网2013年3月20日讯 (李伟) 被告人薛某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薛某在向一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销售玉米时,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给予该公司经理助理、粮食供应部部长侯某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薛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我国刑法的相关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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