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判不构成行贿罪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实习生陈国丽)一个是缺流动资金的外地老板,一个是掌管着百万元征地款的村委会委员。相识后,村官将83万元征地款高息借与企业,老板向村官奉上1万元红包相谢。村官因此犯受贿罪被判刑,但老板却被判无罪,后检察院提起抗诉。2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起抗诉案,法庭宣布定期宣判。
2006年6月,辽宁人王忠禹在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太平沟社开办了一家塑胶制品公司。苦于资金短缺,王忠禹与该社长陈某积极联络感情,最终陈某同意按照8%的年利息将征地款借给他。签订借款合同后,王先后4次从该社借走了83万余元。因王忠禹都能按时足额偿还利息,为此该社召开两次村民大会讨论借钱一事,大部分代表认为这是为民创收,同意借款。这笔借款的利息还曾一度提高到12%。2007年春节前,王忠禹为感谢陈某,特送上1万元现金的红包。2008年5月,接到村民举报后,经检察院查证,先后对陈某涉嫌犯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受贿罪,对王忠禹涉嫌犯行贿罪提起公诉。2008年7月,榆中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个人决定将83万元公款出借的行为是为了取得较高利息给社里谋取利益,且该行为事后也得到村民大会的追认,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陈某为他人谋利收受1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某因此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榆中法院对王忠禹行贿案审理认为,陈某借款行为无罪,王忠禹个人给陈某1万元的行为,属于对陈提供帮忙的感谢,主观上并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王忠禹不构成行贿罪。宣判后,榆中县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当天庭审时,被取保候审的王忠禹到庭辩称:“向太平沟社借款是正常的经济往来,而且支付的利息远比银行利息高,我没有必要再向陈某行贿。我个人出1万元红包相送,也是正常的人际交往。被问讯当天,我就将本息93.03万元全部归还了。”出庭抗诉的检察员对此指出,被抗诉人王忠禹的行为符合法律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且“征地款”属法定专款当专用,不能以行贿人不知相关财务制度作为无罪的理由。一审法院以“王忠禹在不知道土地补偿款相关财务制度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借得太平沟社土地补偿款后用于公司经营。事后王个人给陈某1万元的行为,主观方面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判其无罪,属于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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