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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两副处级审判员涉嫌受贿罪案宣判无罪
来源: 新浪网-西部商报     作者: 马景霞     更新时间: 2013-03-26   

本报2005年6月28日讯 昨日记者了解到,备受关注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吴文章、高松堂涉嫌受贿一案一审判决,定西市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两人无罪。

 

指控 两法官构成受贿罪

 

据了解,2000年底,兰州宏利来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审计厅在开发建设综合楼时发生纠纷,2001年7月,审计厅向省高院起诉宏利来公司。省高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吴文章、高松堂任审判员,其中吴文章担任主审法官。开庭审理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该案被调解处理。原、被告在吴文章的主持下开庭调解。 但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高松堂向宏利来公司经理尹某提出以其弟名义购宏利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之后高松堂的弟弟购买88.69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按照1505元/平方米的价格付款133485元。吴文章得知后,也以1456元/平方米的价格,付15万元在宏利来公司购103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章、高松堂两人身为国家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民事案件被告人低价购买住房,从中分别取利77147元、57109.81元,吴文章还收受手机,违背了法官的行为准则,构成受贿罪。

 

审理 两被告不承认有罪

 

2004年6月30日、7月1日,连续两天,定西市安定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吴文章对尹某举报借办案索要手机、低价给女儿买房子之事向法庭陈述,称手机是尹某主动送的;而房子则是他女儿自己到尹某的公司购买的,他根本不知情。 高松堂向法庭陈述,买房子是弟弟及其岳父所为,尹某对检察机关的控告和法庭的陈述全是谎话。高松堂的弟弟在法庭作证时说,买房子沾的是岳父的光,因为他岳父是宏利来公司的总工程师。

 

宣判 证据不足两法官无罪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吴文章、高松堂无罪。 (记者 马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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