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他人的专利的处理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25
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当成立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一罪。 还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吸收犯,应当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下,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假冒专利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符合两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理由不数罪并罚呢?无论只定哪一罪,都会遗漏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刑法评价,故定一罪不妥,应当数罪并罚。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假冒专利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 |
下一篇: 销售或者购买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