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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办信用卡未恶意拖欠
仍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21    分享到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拟定的新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如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就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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