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获得低价货物,能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虚报贷款项目,将信贷资金以预付款的形式借给他人,双方签订购货合同,用款人以货抵款。抵款货物实际价值远远超过行为人贷款本息之和。
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不构成本罪,其关键的原因在于该贷款是以预付款的形式支付给供货方,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是真实的商品经营行为,而非单纯的信贷行为。其获取的利润主要是通过商品经营才能获得,而用款人并没有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应付的使用该笔贷款的利息,商品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变成现金。
因此,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虽然可以通过这种形式获取高额利润,但由于有风险存在,这种高利并不确定,难以和转贷牟利获取的利润相一致,因而这实质是经营行为而不是转贷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行为,可视为一般的民事欺诈或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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