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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9   

瘦子和胖子因为有经济上的纠纷而引发口角,经人劝开后,胖子又约瘦子出来谈事情。瘦子害怕万一发生肢体冲突时,自己在体格上不占优势,就顺手拿了一把折叠刀。二人见面后,果然厮打开来,在慌乱中,瘦子向胖子的前胸和后背连轧数刀。胖子因势倒下,瘦子见胖子伤势较重,遂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在救护车来之前就逃逸了,后胖子因抢救无效死亡。则本案中瘦子的行为如何认定。

 

【评析】:

 

故意伤害罪, 是指犯罪嫌疑犯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故意杀人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一、本案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瘦子事先为了防止自己在可能发生的斗殴中处于劣势而携带刀具,在厮打过程中向被害人胖子的前胸和后背连轧数刀,导致被害人胖子死亡。其客观方面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本案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

 

二、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如何认定

 

首先,二人曾经有过冲突,且瘦子在与胖子见面前,就事先携带了刀具。可见,其有伤害胖子的故意,希望胖子受到伤害。在犯罪过程中,瘦子并没有选择伤害性较小的四肢而是选择可以威胁生命安全的前胸和后背,并且连轧数刀,按照普通人的一般认知,伤害前胸足以导致死亡的结果。所以,尽管可以推定出被告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但其对明知可能发生的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放任的态度。并且,普通的社会人对本案的因果关系也产生普遍认同。

 

其次,被告人瘦子事后的救助行为不能产生阻断犯罪的后果。瘦子见胖子伤势严重而拨打急救电话,却在救护车到来之前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他既没有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也没用帮助救助,可以看做是对被害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应激反应。此时,其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也可以看做是对自己行为的瞬间悔恨,此时,其具有故意伤害的直接故意与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并存的状态。因此,不论是哪种状态,均不反对、不阻止被害人胖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任其发展。

 

综上所述,被告人瘦子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处理方案】:

 

笔者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瘦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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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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