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成功盗取200张以上银行卡,然后用自己开发的复制设备,复制银行卡信息后盗刷银行卡。渝中区法院昨天称,该院认定他盗刷金条110万元、盗刷取款18万,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8万元。
2011年12月24日,喻某来到重庆市解放碑某珠宝店,告知店员要购买100万元左右的金条,最终双方谈成的价格是千足金金条348元/克,喻某要2895克。价格谈好后,喻某当即拿出银行卡刷了110万余元,POS机单显示交易成功。
就在喻某刷卡买金条当天,董女士接到短信称她的银行卡在珠宝店刷卡消费110万余元。虽然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里,董女士还是查了下,发现卡里确实蒸发了百万巨款,赶忙向警方报案。
法院认为,喻某刷卡110万余元购买黄金,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金额达1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其其他行为还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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