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何晶平何以如此太平:看何晶平法官的那些雷人判决
辩护人Defenders 2024-05-08
图片2021年,何晶平(下排左二)等人荣获“荣誉天平纪念章”。(图片来自大理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何晶平是云南大理州中级法院刑庭法官,是张满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审判长。
1997年3月26日,大理州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张满系大理灭门惨案凶手,判处张满无期徒刑。判决认定,张满杀死四人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满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满无视国家法律,为了报复泄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张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满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何晶平任审判长。
2022年1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原判认定张满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22年1月28日,大理州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张满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张满无罪。(无罪辩护丨张满故意杀人案 蒙冤28年终获无罪)
张满案再审判决书。
当年判处张满无期徒刑的时候,何晶平还只是一名普通法官。后来他一路高升。
2013年5月,他被任命为大理州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
2016年8月,他被任命为大理州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即便在2022年1月张满案平反之后,何晶平也未受到任何追责。
目前,他不仅担任大理州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还兼任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截图。(2024年5月7日)
讽刺的是,2022年9月,他还获得“荣誉天平纪念章”。
2022年9月,何晶平(右三)获得“荣誉天平纪念章”。
遗憾的是,获得“荣誉天平纪念章”之后,何晶平还在制造冤案。
2023年初,何晶平担任审判长审理肖明登、丁建军、杨学诚三名警察涉嫌徇私枉法罪上诉一案。2023年4月23日,大理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明登、丁建军、杨学诚三名警察涉嫌徇私枉法罪上诉一案二审裁定书。
对于三名警察提出的李雪能血样提取违法违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裁定认为,“经查,抽取血样时,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等,确属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提取血样时使用消毒液、盛装容器不当,是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产生误差,但不是必然产生误差。”
二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同类案件的判例,即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以期向法庭说明“血样提取违法违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裁定书认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李雪能危险驾驶罪两案与本案不属同种类型的犯罪,在本案中不予评判。”
鉴于全国范围内同类酒驾案件均做无罪处理,三名警察愤而提出申诉。(大理酒驾疑云:血样鉴定违法但仍被定罪 当事人及三名警察提出申诉)
同样在2023年,何晶平还担任审判长审理洪状利、洪状斌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2023年4月12日,大理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洪状利、洪状斌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二审裁定书。
这起交通肇事案,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被上级交警责令重新作出事故认定;重新认定的还是第一次认定的事实;
检察院两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补侦回来也没有增加新的证据,然而却又被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起诉了;
大理州中院也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一审判决和第一次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大理州中院竟然认为事实清楚了;
而这个最终被认定的事实,就是交警大队第一次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
程序走了若干个轮回,最后又回到了原点。(大理:蹊跷交通肇事案 死者死亡原因及时间不明 警方认定其曾自杀自残)
当事人疑惑的事,事实究竟清楚了还是没清楚?被害人洪国钢究竟是怎么死的?是什么时候死的?连死者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都没查明,怎么就事实清楚了呢?
即便两被告人构成肇事逃逸,按照法律规定,逃逸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评价而不得以此升格量刑,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一审、二审却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岂非法外加刑,轻罪重判?
何晶平资料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不禁要问: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为何对何晶平不起任何作用?
何晶平为何办错案件不受任何追究反而受到表彰奖励?
何晶平何以逍遥法外?
何晶平何以如此安享太平?
何晶平还会制造多少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