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律师“擅自携带斧头上法庭”引热议,司法部门介入调查
上游新闻 2018-09-19
▍文 沈度 实习生 南雪艳
▍来源 上游新闻
9月18日,泉州市中院微信公众号发文称两律师擅自携带斧头上法庭。
9月19日,就福建泉州市中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两名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事件,石狮市司法局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已介入调查,石狮市法院表示暂不接受媒体采访,有结果将予以公布。
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主任龚延禄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该所律师携带斧头上法庭是想当庭进行演示,证明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的情况,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这个事法院已对律师进行500元罚款处罚,主要是没提前和法庭沟通好,(擅自携带斧头上法庭)确实不妥。”
这一事件,引发律师圈的热议。
律师:带斧头是想作为呈堂证据
9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头条发布了《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的信息显示,近日,石狮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两名辩护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严重危害法庭安全。该院依法决定对两名辩护律师予以罚款,并于9月17日向石狮市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依法予以处理。
9月18日晚11点43分,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福建律师群里就“律师携斧头参与庭审”发布了长文说明。
当事律师参与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未遂,致被害人轻伤,公安侦查时以故意伤害定案,公诉机关起诉时按故意杀人起诉,而导致检察院认为是故杀的主要的问题就是斧头)辩护,案件的争议主要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买了一把斧头,装在黑色塑料袋里,据其称又去买了药,将黑袋子又装在药店的白袋子里,然后到现场用斧头击打被害人(未拿出斧头,用两袋子包着斧头一起击打),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将物证(斧头)当庭出示,仅出示照片,律师认为被告人使用袋子包斧头时,能否判别是刃或背对其主观有较大影响,因此在该案第三次开庭前出于对事实的追求,职业的要求,让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斧头,内勤在开庭前1小时左右交给律师时,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这情节对当事人极为有利,且经过实验,被告在装着两袋子的情况下不太可能辨别击打时是刃或背,与书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实可能有出入,故律师赶紧临时决定带上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
当事律所律师在微信群里发布的事件长文进行解释。
司法局已介入调查
长文称,当事律师先让该所另一律师去法官办公室,但快开庭了,到法院时法官已不在办公室。“为此本人只能选择当庭作为证据提交,法官在庭审后让我提交至收转中心。本人确实有认识到此行为不妥,但时间紧急,为维护当事人利益才会出此下策。”
当事律师称对自己的行为给同行造成的影响万分抱歉。法院已对其进行了处罚500元,“这事本人确实是做错了,请原谅!”
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主任龚延禄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了当事律师的上述内容,“这个行为确实不妥,但出发点确实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石狮法院已采对律师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理,由于当事律师在出差还未交罚款。”
石狮市司法局公律股工作人员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司法局已介入调查,目前尚无结果。
石狮市法院新闻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则对上游新闻记者,暂不接受媒体采访,有结果将予以公布。
朋友圈引热议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吴国阜律师发布微博表示,律师带着斧头上法庭事件,斧头是拿去演示的,法院又是罚款又是发司法建议的处理方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顶多批评一下。”
吴国阜律师表示,法律没有任何规定,辩护律师不能带辅助证据出庭进行演示,“我带过两瓶啤酒出庭,而且两次,法庭都允许我出示,庭前没有跟法官通气,我用来演示被告人不可能把啤酒瓶放在包里带出门买菜,指控的作案情节是被告人用这种啤酒瓶砸死一个小孩。”
仲若辛律师在朋友圈中表示,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带着证据上法庭,目的是为了履职,没有必要处罚。
斯伟江律师则认为,律师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去购买同样的斧头,以证据有封胶,以支持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观点,也是正当的。唯一不够谨慎的是由于斧头有一定的威胁,事先应征得法庭同意,会更妥当一点。(但这个没有法律禁止)。法院也应该理解律师带斧头的目的,是善意的。否则,最高法院对律师不需要安检的规定也就无法出台。
亦有人在朋友圈表示,如果当事律师提前和法院说一声,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应从自身找原因,进行换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