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2018-04-03
▍来源 微信公众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自2015年启动以来,现已经成功举办两届。 2017年度(第三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合举办,自启动以来,得到法律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并收到大量的案例申报。本次评选在广泛收集案例的基础上,对无罪判决的、撤诉的、部分重大罪名改判无罪的案例进行了初步筛查,遴选出三十个案例在网络平台进行网络评选。并根据网络评选的结果,结合专家投票意见,由主办方最终根据案件的影响性、复杂性、辩护难度和社会意义确定了2017年度的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现隆重发布如下:
案例一 福建宁德缪新华等人故意杀人案
(原参选编号为6号)
【辩护律师】
毛立新、巩志芳、张旭华、王耀刚、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顾永忠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詹晚春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蔡华、刘平、陈国庆 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9日,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起公诉。经二次一审、二审,福建高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缪德树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缪新容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缪新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缪进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不服,长期申诉。福建省高院于2017年7月18日决定对本案依法再审,并于同年7月28日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缪新华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9月1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五名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终审判决。
【生效裁判】(2017)闽刑再4号
案例二 上海丁小红诈骗案
(原参选编号为25号)
【辩护律师】
陈光武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李肖霖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丁小红犯诈骗罪提起公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自一审开庭休庭以后,连续延期七次,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679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小红无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丁小红伙同丁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顺通公司钱款1000万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丁小红的刑事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原审被告人丁小红无罪。
【生效裁判】(2017)沪02刑终416号
案例三 新疆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
(原参选编号为8号)
【辩护律师】
王兴、刘征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5日,被告人周远以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提起公诉,新疆伊犁地区中级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经两次发回重审被告人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新疆高院于2000年11月9日作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周远经三次申诉,新疆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再审判决。周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指令新疆高院再审的决定。新疆高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周远无罪。
【生效裁判】(2016)新刑再3号
案例四 云南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案
(原参选编号为7号)
【辩护律师】
杨洪 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荣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原审被告人、附带民事原告人均提起上诉,经发回重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卢荣新仍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卢荣新无罪。
【生效裁判】(2016)云刑终262号
案例五 吉林“孙氏三兄弟”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
(原参选编号为9号)
【辩护律师】
张铁雁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蔡仁鲁 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
赵新宙、张立军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郭 然 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组织、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对孙宝国、孙宝东、孙宝民三兄弟提起公诉。吉林市中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宝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宝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宝民十六年有期徒刑。经上诉,吉林省高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孙宝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宝东十九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孙宝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经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2017年1月20日再审宣判,撤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孙宝东、孙宝国、孙宝民被当庭释放。
【生效裁判】(2016)最高法刑再2号
案例六 黑龙江许立华诈骗案
(原参选编号为18号)
【辩护律师】
王世军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徐 楷 黑龙江徐力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原审被告人许立华提起公诉。2016年9月2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黑01刑初49号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用回迁户房产及已出售和抵押给他人的房产作抵押等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判处其十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5万元。宣判后许立华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受理后经二审审理,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许立华无罪。
【生效裁判】(2017)黑刑终62号
案例七 河北邯郸孔成杰猥亵儿童案
(原参选编号为2号)
【辩护律师】
刘彦成、李曼曼 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8日,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孔成杰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幼儿园内利用其老师身份之便,对女童实施猥亵。邯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冀0421刑初96号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孔成杰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孔成杰提出上诉,邯郸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邯郸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三次开庭审理,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孔成杰无罪,现判决已生效。
【生效裁判】(2017)冀0421刑初4号
案例八 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
(原参选编号为4号)
【辩护律师】
周志远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日,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原审被告人杨有军提起公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判处杨有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杨有军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经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沧州市中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判处杨有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2016)冀09刑初37号判决。杨有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有军无罪。
【生效裁判】(2016)冀刑终538号
案例九 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原参选编号为10号)
【辩护律师】
王殿学、张雪峰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受理,并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内0802刑初54号刑事判决,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经开庭审理,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生效裁判】(2017)内08刑再1号
案例十 河北石家庄夏宜荣等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原参选编号为21号)
【辩护律师】
彭宪华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安燕君 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蔡维霞 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
王云肖、冯金娜 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夏宜荣、吴恒、刘瑞君等人提起公诉,桥西区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判决,上诉后石家庄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桥西区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5)西刑初00349号判决,判处夏宜荣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吴恒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刘瑞君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原审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夏宜荣、吴恒、刘瑞君无罪。
【生效裁判】(2017)冀01刑终104号
历届活动的成功举办,充分展示了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杰出的专业技能,提升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成就感,为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素材。回首走过的路,我们的步伐虽然缓慢但却扎实而坚定,我们取得的进展虽然不算巨大但却汇聚了各方的力量和支持,在我们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个案评选,关注个案对法治和公正的价值。
我们将长期收集无罪辩护的经典案例,投稿邮箱cupl_2017@163.com,欢迎有意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