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张某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案一审宣判 获减轻处罚
辩护人Defenders 2024-06-28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近日,国企老总张三被控合同诈骗罪、贪污罪一案由M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从起诉书指控的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到最后的五年有期徒刑,经历了从无罪辩护到当庭认罪的曲折过程。
国有公司前总经理被控两罪
张三是某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任总经理,是起诉书中的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是公司董事长,第三被告人是公司后任总经理,第四被告人是公司财务经理。(后三人具体信息从略。)
起诉书指控:一、合同诈骗罪。2009年至2010年,张三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在承接信息外包工程过程中,虚增项目支出应对结算审计,骗取甲方财政专项资金821万余元。(指控的另一起合同诈骗罪与张三无关,信息从略。)二、贪污罪。2013年至2014年间,张三经与他人事先共谋,利用他人作为现场负责人等职务便利,以虚报施工费用方式,共同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其中张三分得人民币40万元。(他人被另案处理。)
起诉书认定,张三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以单位名义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张三伙同他人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套取、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张三在共同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系主犯。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公司已退缴合同诈骗罪所涉赃款,张三退缴人民币40万元。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张三的合同诈骗罪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贪污罪也面临三至十年的刑期。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争
本人接受辩护委托时,本案已起诉至法院。经过阅卷并会见张三,我认为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犯罪,贪污罪一节构成自首。张三本人也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提出异议。在庭前会议上,辩护人亮明了辩护观点,即合同诈骗罪一节准备做无罪辩护,并概述了无罪辩护的理由。庭前会议结束后,辩护人与检察机关沟通了辩护意见。
在开庭的前两天,检察机关通知辩护人,如果张三对合同诈骗罪一节认罪,他们可以将合同诈骗罪的主犯变更为从犯,结合其他从轻情节,减轻处罚后预计刑期比之前减少一半。辩护人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征求张三本人意见。张三一方面认为合同诈骗罪无罪,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无罪辩护万一不成功,可能面临十余年的刑期,最后决定认罪,以换取大幅减轻处罚。辩护人将上述意见转述给公诉人之后,检察机关随即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其合同诈骗罪一节的主犯改为从犯。
开庭时,张三当庭对合同诈骗罪一节认罪,对贪污罪一节认罪悔罪。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一方面对张三的认罪表示尊重,另一方面也请法庭综合考虑那些无罪情节和理由。
庭审结束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张三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司已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张三在贪污罪一节中系主犯,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主动退赃。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三服从判决未上诉,对辩护工作表示认可。
思考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极低。这使得当事人对律师的无罪辩护缺乏信心。辩护人认为无罪的案件,究竟是做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当然要充分尊重被告人乃至其亲属的意见。毕竟,如果无罪辩护失败,风险还是由被告人来承担的。被告人为了防止十年以上刑期的不利结果,其选择认罪以求大幅从轻处理,也是可以理解的。
从辩护的角度来说,这个案件能够大幅从轻处理,与辩护人在开庭前与法庭、公诉机关的沟通工作是分不开的。带着无罪意见去沟通,极大地动摇了他们定罪的信心。但让被告人认罪,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消减他们错判的追责风险。基于这些复杂原因,案件最终形成这样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