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满案原审辩护词:无罪辩护未获法庭采纳 二十多年后发现完全正确
辩护人Defenders 2024-05-09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仲若辛按:
姜文信是云南大理的一名刑辩律师。二十多年前,在张满故意杀人罪一案中,他作为张满的一审、二审辩护人,一直坚持为张满做无罪辩护。我代理张满申诉期间,详细研究了姜文信律师的辩护词。他的辩护词成为我代理申诉的重要参考。张满再审改判无罪的事实证明,姜律师当时提出的无罪辩护观点是正确的。而且再审改判无罪的理由印证了姜律师的辩点精准,论证有力。姜律师从被告人供述、目击证人证言、现场脚印及物证鉴定、作案动机、作案时间等多方面论证了全案证据不足,应当宣告张满无罪。遗憾的是从大理州中院到云南省高院,一直没有采纳他的意见。
姜文信律师已于2016年1月去世。他的儿子姜健飞当年作为一名实习律师,跟着父亲旁听了张满案的审理过程。姜健飞告诉记者,父亲辩护此案时给他讲,这案子没有有罪的证据,对张满被无罪释放他很有信心。但是,现实残酷无情,击碎了父亲的希望。
“我就是因为这个案子改行的。”姜健飞说,这个案子对他产生了不好的印象,“辩护人太无力了。”后来姜健飞做了一名商人。
今天将姜文信律师的一审、二审辩护词整理推送,供刑辩同行研究,并以此怀念坚持为张满无罪辩护的姜文信律师。
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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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张满亲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阅读准许律师阅读的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张满、参加庭审调查和质证,了解了案情。根据在卷证据,提出意见,以作为对张满起诉的辩护。
一、昆明医学院法医鉴定所鉴定(下简称鉴定)的锄头把和《现场勘验笔录》(下简称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棒缺乏同一性。
1、长度不同。鉴定对象锄头把长1.37m左右;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长134.5cm,两者长度相差2.5cm。
2、血迹存留部位不同。勘验笔录中血迹留存部位记载是“木棒头部有血迹”;鉴定的血迹是在“锄头把中部及上端编有2、3号部位”提取;法庭出示的锄头把2、3号血迹部位是锄头把1/2(中部)和靠方头一方约全长的4/5处,2、3号血迹并不在“木棒头部”。
现场勘验笔录精确程度到毫米,鉴定处是使用现代世界高精尖科学技术的单位,没有失误的道理。
二、对两名目击证人证人的质疑。
1、两名目击证人证言的内容几乎雷同。
2、证言中的一个重要情节得不到现场勘验笔录的印证。两名目击证人说,张满杀害王学科时,赵丽英一面叫一面跑下楼来,张满又举起锄头把追打赵丽英,赵丽英又跑上楼,张满追上楼(大意)。但是当天夜里下过雨,一到天井中脚就沾上泥巴,这有现场留下的泥脚印为证。但现场发现的44个脚印中,只记载有长25公分的脚印,并无小脚印。
3、既然听到呼喊及看见杀人,为什么不援救,最起码可以声援!
4、为什么时隔七年之后才作证,若怕张满报复,那么张满被收审,特别是其妻及子也被收审之后还怕什么?为什么拖到第二次收审张满妻及子后才作证?
5、由于“保护证人”的需要,不公布证人姓名,使被告人无法行使质证的权利,无法知道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有恩恩怨怨,从而评价证言的价值和真伪。
三、关于张满有作案时间方面的问题。
1、马保华证实,案发当晚,只有他一人在村公所值班。但又证实,在张之孝家吃晚饭时张满也在场。
2、证人赵体昌先证实案发当晚张满和他回村公所睡;又说他在张满家睡;又说回家住宿;还解释说,以前说和张满在村公所睡是因张满向他讲过,他照说的;最后连和张满一起在张之孝家吃晚饭也加以否定。但辩护人看来,公安人员对赵体昌调查中说:“你回想一下我们问你的问题,你不讲清楚一下,你的问题就解决不了。”据张满妻子对辩护人说,赵体昌曾被关押过。若属实,取证就违法。
3、张玉吉证言讲:张满回家告诉她第二天去村公所打针后就出去了,“没有回家睡觉。”第二早堂妹子告诉她庆团母子死掉了。按:发现尸体是12月16日,故张玉吉所讲张满未回家睡觉的时间应是12月15日,而不是12月14日。
从以上看出,张满有作案时间的问题并未得到充分肯定,即便有作案时间,还不等于证实了张满作案。
四、关于张满作案动机问题。
张满的作案动机主要是死者王学科的父亲王世民提供的,反映在其控诉书和询问笔录之中和法庭讯问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1、张满的一个伴在王世民承包的基建工地上做工,因拿了王学科的自行车而不要他做活,张满因此怀恨。
2、王世民检举李标和臧玉建盖百乐餐厅时,巨额超标,侵占公款的检举信,请张满之兄张荣抄写过。张荣告知张满,张满与李、臧串通,李、臧重金雇张满杀人,以气疯王世明而不能进行检举。
此案第一无证据印证;第二张如旁听本案后写了证明材料,说明抄写是在案发之后,且没有告诉过任何人。
3、王世明、张满等三人喝酒,叫张满从楼下跪上楼敬酒,因此受辱而怀恨。但饮酒作乐,愿玩愿受,谈不上侮辱人格而怀恨。
4、王XX与张满之妹玩过。但无证据证实。
以上四种动机是逐步提出来的,只有第1、第3两个得到证实,但不足以引起报复杀人。
五、关于张满供述过杀害王学科一家四口的问题。
张满参加勘验了现场,调查取证,其口供丧失了“口供与现场一致”的证据价值。
六、其他若干证据的质疑。
1、关于脚印。现场发现的脚印,量过尺寸的其长度为25公分,约为34码鞋。但张满穿43码鞋,脚大。无大脚穿小鞋之理。
2、现场发现的指、掌血印,经鉴定不是张满所留。
3、关于张满的儿子张银峰所述血衣问题。第一,当时张银峰15岁,身材小,大人不可能穿小孩衬衣作案。第二,目击证人是否见张满穿白衬衣作案?
七、除锄头把外,现场未发现张满留下的任何痕迹。
八、王世民讲:案发后王学科的野马载重车不见了。这张自行车的下落不明。
九、赵凤泽证实:案发当晚,他回村时发现一人骑载重车,挎黑包,慌慌张张的,在村外塘子边相遇。此人是谁,与本案有无联系?
十、此案侦查时间长,案发到审判之日计七年三个月零十一天。对这样长的时间里侦破的案件,对证据必须仔细审查。
以上辩护意见,供评议本案时参考。
辩护人:坤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姜文信
1997年3月25日
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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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经一审之后,我又受张满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除坚持一审的辩护意见外,再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本身就证明了本案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为:“……张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理”,因此,杀死四条人命,只判无期徒刑,为什么?就为证据卡不死,这是很明白的。但这是在“疑罪从无”原则指导下,新程序法生效后,仍按旧程序法审判而作出的判决。
二、公诉人有罪的论点及其依据。
公诉人有罪的依据当庭举证和提出的有:(一)张满的口供与现场一致;(二)有杨汝周、张双社所谓目击证人的证言;(三)有遗传标志的鉴定;(四)有张满儿子关于血衣的证言;(五)有马保华、杨飞龙见张满手包起一只的证人证言等等。
公诉人摒弃了一审中一些有矛盾的证据,集中串联了一些证据,以图证实王学科一家为张满所杀。其实这些证据卷内早已有之,公诉人只不过补交了两个情况说明。一个是说明张满两次作出有罪供述之时,并未对其刑讯,一个是说明遗传标志鉴定时对锄把长度和血迹的说明。但两个说明也改变不了本案证据不足的实质,现逐一辩驳如下:
(一)关于张满的口供与现场一致的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的口供与现场一致,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有例外,即被告人到过现场,这一口供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这是判断证据的常识。公诉人为了回避这一点,又提出“动态”与“静态”之说。王学科被先打死,这应该是常情。若先杀赵丽英及其子女,王学科必然反抗。这就是所谓“动态”。至于先打死王学科即抛尸井中,还是先打死王学科,再杀害赵丽英及其子女后又抛尸井内,谁也证明不了。所以,“动态”与“静态”之说也毫无价值。
(二)所谓目击证人证言。
1、关于杨汝周的证言。
杨说:9-10点钟,听狗吠,从堂屋出来到南墙角,看见王学科家二楼灯亮,见张满冲下楼,听见铁门响了一声,就没有声音了(这是在法庭上,辩护人听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的大意)。96年杨汝周又做了一次证言讲:赵丽英跑下楼,张满追下楼,后听见大门响声。
杨汝周证言的问题:(一)二楼房内灯亮,张满冲下楼,张满的正面无灯光照射,根本不可能看清其脸孔,因为光源从其后面射来。第一次证言又与第二次矛盾,张满冲下楼,后听大门响,第二次证言,见张满追赵丽英下楼,后听大门响。大门响表示张满离开了王学科家,而赵丽英死于楼上。杨汝周到底见到了什么?见到了没有?
王学科家住在杨汝周家南边,其围墙高约3米,在围墙外,根本看不到楼梯。杨汝周家住在王学科家北边,中间相隔一条大路,且杨汝周的住房比王学科家住房和大路都矮一截。怎么能看得见?
杨汝周之妻字月香原姘夫被张满举报,后被处决,字月香因此也关押了几个月。判断其证言价值时,请予考虑。庭审中张满做了其间的恩怨供述后,公诉人并未提出证据反驳。
杨汝周证言与王世明99年10月27日书面材料中供述杨汝周对他说的情况矛盾更大。
杨汝周的证言存在这许多问题,怎能作为定案依据?
2、关于张双社的证言。
张双社说:看见赵丽英跑进二楼房间后关门,张满跟着上楼推开门进到房里,从玻璃窗上映出影子(即用锄把打赵丽英的影子),后灯熄了,那人下楼,那人叫张满(辩护人在庭审中听到公诉人宣读证言的大意)。
这个证言也存在问题。张满上楼,看到的是背影;进入房间看到的是影子(窗帘是拉上的),灯熄后才下楼,无光源照射张满的正面。还有张双社家后山墙背靠着王学科的天井。但张双社家后山墙上无窗,怎么能看见?闭庭后,张满之妹到张双社家询问此事,张双社答:他和父亲为此事一同被关押,就因为没有看见。若看见早就作证了。法庭上宣读的所谓他的证言,根本不知道。
(三)关于遗传标志鉴定问题。
一审中鉴定人(女)出了庭,分别由审判长、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发问后,才轮到辩护人发问。辩护人发问的问题是,鉴定书上称锄把的上端是指锄把的圆头还是方头?鉴定人答复是圆头。之后,审判长就让辩护人退庭。根本不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宣读未经质证的所谓某教授的情况说明。这种违背事实真相的“说明”真令人感到吃惊!人命关天,岂可儿戏?这一过程,庭审笔录上完全可以反映出来!
现场勘验的锄把及血迹部位和送遗传标志鉴定的锄把之间缺乏统一性,这是客观存在。岂容篡改和修饰?
(四)关于马保华、杨飞龙见张满手包着纱布的问题。
案发第三天,公安人员从领导到一般刑侦干警都到了现场和村公所,张满参加了接待、到现场、殓埋尸体等全部工作。马保华、杨飞龙发现的问题,为什么这些人员未发现?况且马保华说他当时就报告给公安人员,那么,为什么无公安人员证实?也未引起公安人员的重视?
(五)关于张满儿子见血衣的证言问题。
张满身高1.8m,其子当时只不过十五、十六岁,现在其高度也不到1.7m,大个子怎能穿小衣服?且张满之子也是几次被关押过,其证言的来源也是有问题的。
三、张满有罪供述中的问题。
张满供述,他大脚穿小鞋(因为现场无大脚的脚印),是买了胶鞋,用刀把两边割开才穿上。这是胡说,虚假之处明显突出。办案人员居然以此作为证据使用,实在令人费解。胶鞋两边割开,只解决了宽度,不能解决长度。如果解释“两边”为长度,则其脚印会有明显的反映,脚跟会留在泥地上,但没有留下,没有发现。仅此一点,就证明了张满有罪供述的虚假,又怎能作为有罪的依据?
四、本案办案期限严重违法。
1994年12月20日将张满秘密控制至1996年12月20日起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超期限,其中公安机关超得更多一些。1997年开庭审判至1999年5月才宣判,审判阶段用了两年零两个月,更是严重超期限。因为案件疑难,在庭审辩护中,辩护人从来不提这些问题,但在写二审辩护词时,应该向上级法院提出,望指导今后纠正。
五、请宣告张满无罪。
刑诉法明文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宣告无罪。本案如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只能宣告张满无罪。若认定有罪,必然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刑诉法不允许折中。不再采用从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疑罪唯轻”原则。
本案怎样判决,关系到执法的态度问题。现行法律能不能不折不扣的执行问题。
望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作出无罪判决。
辩护人:苍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姜文信
19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