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讨丨仲若辛:从一个排非案例看法条之间矛盾的解决
公众号仲若辛 2020-08-07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6日,原江苏省常州市药监局副局长杨猛被控受贿案继续召开庭前会议。杨猛反映其在监委调查期间的有罪供述,系办案单位采取体罚虐待、疲劳审讯、抓捕近亲属威胁等手段获取,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常州中院为此召开总共达数十天的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及被告人观看讯问同步录像,对杨猛反映的非法取证情况进行调查。
同步讯问录像证明了非法取证情形的存在。辩护人做了详细的讯问笔录与录像对照表提交法庭。但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人仍发表意见认为,办案单位收集证据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检辩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
8月6日的庭前会议上,法庭宣布,对被告人杨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查结束,法庭将会作出庭前会议报告,开庭时,将不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
辩护人当即提出,法庭应当在开庭时,继续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开庭时不再进行排非调查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对于辩方的异议,法庭表示他们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并告知辩护人,待庭前会议报告作出后,开庭时不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可就证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法庭对其这个决定,出示了法律依据,即两高三部2017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法发〔2017〕15号)。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辩护人注意到,上述《规定》是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之后由两高三部发布。
对于法庭的决定,辩护人出示了相反的法条。即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排非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但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能够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上述两个法条之间,出现明显矛盾。
为了进一步说明法庭在开庭时应当就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调查,解决上述两个法条之间的矛盾,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31号)。
有关本案程序争议,《通知》相关内容主要有:
1、《通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方案。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有助于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
也就是说,《排非规程》,是为了确保《严格排非规定》落地见效,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细化。如有矛盾,肯定应当以《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准。
2、《通知》说,“准确把握和执行“三项规程”的试行要求。”“在试行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前期各试点法院要统一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不能各行其是。”
这就对《排非规程》的执行,提出了硬性要求。
3、《通知》还要求“加强对“三项规程”的学习培训工作”,“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这说明,《排非规程》是针对《严格排非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则和程序规定。如果两者矛盾,也应以前者为准。
《通知》的上述内容,无疑为《严格排非规定》和《排非规程》之间的矛盾解决提供了思路。
因此,应当按照《排非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不安排法庭调查,就是程序违法。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法庭尚未作出回应。杨猛一案是否安排当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尚未得知。
我们相信法庭会做出正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