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李绪义抢劫案庭审旁听有感
——兼谈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与作为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2017-02-02
▍文 张进华
▍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营口李绪义抢劫案庭审结束后,腾讯新闻记者采访李绪义的老婆问:“你对今天的庭审是否满意?”她老婆面带口罩哭着说:“公诉人怎么能说政府该(拖欠的意思)我们家钱与本案没有关系呢,如果政府不该我们家钱,我家人会去抢劫吗?我不满意!”狠狠地甩下了一句话后被家人搀扶着离开了法院。这一幕印在我的脑海里,令我不能释怀。而且我从大连远道前往营口旁听庭审,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写点旁听感想,让自己内心平静下来!今天农历正月初五,庭审结束快十天了,才提笔,真不应该!
营口大石桥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案,于2017年1月24日早上九点半在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是看到李绪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的朋友圈公告后才知道本案由他出庭辩护。仲律师做的辩护人公众号在刑辩界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尤其是对南昌周文斌案庭审情况独家发布使其异军突起,朱明勇律师私下里也曾多次跟我提到过这个公众号。而李绪义案件,举国关注,在营口审理,离大连不算太远,我跟仲律师发了一条微信,表达了要前去旁听和提供法律援助的想法。仲律师把庭审信息发给了我,开庭当天我六点起床驱车前往营口,顺道学习也见识了大律师的出庭风格,同时也学到了一些辩护大案的出庭经验!
庭审于九点半开始,央视的摄像机在法庭中央对整个庭审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好像并没有同步直播。法庭较大,能容纳200多人旁听,部分媒体记者、社会群众及被告人亲属100余人旁听了庭审,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在其官网也发布了开庭信息!在此申明:我上面的图片就来源于该网站发布,非本人所拍。
整个庭审在审判长(主审法官)文明、有序的主导下,非常正规且极具普法和指导意义,所以个人对法官主导庭审的能力是非常赞赏的,这个法官绝对是良心法官。更难能可贵的是,该案主审法官(忘记具体姓名)能主动将手机号码提供给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家属,这在全国都是不多见的。仲律师说,这个法官绝对是个好法官,是冤案平反型法官!
对本案定罪问题,控辩双方几乎没有争议,主要是针对量刑展开辩护,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持续了2小时左右,法庭宣布休庭,并没有当庭宣判。庭审后,我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思考,如有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再次申明本文非对本案做任何评价也非对某一公诉人、辩护律师做任何评价,纯属由旁听个案引起的对普遍存在的庭审现象进行思索,如有偏颇纯属个人浅见:
一、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地位自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那刻起就不平等
通过法庭控、辩、审三方位置的设定可以看出,法官属于居中裁判,公诉人代表控诉方,负责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任务,并向法庭出具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指控,而辩护人则要为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并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一个属于公诉权、一个属于辩护权,看起来似乎控辩地位极其平等。然而,现实中,控辩双方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那刻起就已经偏离了平等的地位,或者叫权力不对等。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时候,我们经常在法庭上会听到这样一句话:我们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同时作为监督机关对本案庭审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请看下图。
前半句我们很清楚,出庭支持公诉系法律职责所在,但就是后半句让控辩双方的地位失去了平衡。法律赋予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而且直接赋予了公诉人,因此说,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是两种身份的合体,而就是这种监督职能让公诉人拥有了一把隐形的尚方宝剑,随时有可能刺向法庭的居中者,或者将利刃指向辩护人。很多时候,法官会无奈地说,这个案子我们不能作无罪或罪轻判决,一旦上审委会讨论,公诉人要列席会议,如果意见不一致,我们就会受到监督,会以为我们法官收了好处。所以可以看出,公诉人的公诉词的分量了吧。似乎很少看到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不被采纳,但是辩护人的辩护词,说不采纳,就不采纳,甚至都不要说明理由,从未见辩护人列席审委会。这种地位的不平等也就造成了一些本来不该判罪或应当罪轻的案件,结果判了罪而且罪重。很多时候这种矛头也会指向律师,吃刑法306条入罪的律师的案件,大多是公诉人的报案或移交,鲜有公诉人伪证入狱吧。当然,这个命题是宏观概念,三言两语讲不完,本人学识有限也讲不好,这不是对本案的妄加评论和指责,而仅是本人从辩护人席移步到旁听席后针对一些客观存在的现象做的思考。也有人说这种制度的设计大好特好,不再一一展开。
二、庭审不仅是辩论赛,还需要接地气,言之有物,符合逻辑
回到本案中,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的时候,公诉人给了我一种特别专业、规范、认真的印象,这不愧是国家检察机关培养出的精英,这种娴熟、流利、铿锵有力是本人无法相比的,自愧自身的法庭语言和她们相比差了一大截。这也是我本次旁听着重学习的一个点,法庭语言就应当体现出规范化、专业化。然,当我再仔细往下听的时候就立马产生了另一种看法,公诉人这种语言方式听多了就觉得太过于书本化、机械化,所谓的出口成章在我看来不过是这个案件复制那个案件的共性的语言组合体罢了,完全给了我一种参加辩论赛的感觉,唯一特点是语速快,连贯性强,给外人看,确实水平高,但是言之空洞、缺乏实质的内容,就好比风干的驱壳标本外表漂亮,里面没有东西。而且,庭审中,我认为公诉人发言针对的不应是辩护人,而应当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罪重的内容向法庭开示和论证,尤其是在案卷数量多的情况下,很多法官不会在庭前仔细阅卷也没时间去阅卷,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一味的快,呱啦呱啦,一大通说完了,说了什么估计法官是听不清也记不住吧,法官是人不是机器人,这当然不利于法庭查明事实。除非你们私下里有过沟通,否则,那就是走过场,应付庭审!是极度不负责任的!尤其是发表公诉词的时候,那种教科书式的说教,生搬硬套的华丽辞藻统统上阵,什么极其恶劣、危害性极大等等,听完之后味同嚼蜡,你会发现通篇公诉词毫无逻辑可言。
三、不能让有罪推定成了一种习惯,收集证据、举证应客观全面
事实上,只要被告人站在了被告人席上,法庭多数会判有罪,但这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据了解,全世界的刑法典都有无罪推定的条文,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那这与有罪推定有什么关系呢?有罪推定,公诉人先入为主,先把被告人认定为有罪,然后只要把有罪的证据往里面填即可,反正判你有罪不冤枉你,至于怎么量刑则抛给了法院。因此当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时候,他们多数不愿意去收集或向法庭出示,当辩护人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时候,公诉人是极力反对又往往措手不及。这种习惯一旦形成,往往会使公诉人降低证明标准,忽视案件细节。而当无罪推定的情况下,一旦证据不足就会判定无罪,这要求公诉人更认真、客观、全面地去论证被告人到底实施了哪些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社会危害性小大,有没有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等等,从而及时发现是否存在冤案,错案。
四、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是质证观点非理由
举证质证最大的目的是为了揭露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从而给法庭量刑提供依据,有些公诉人面对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质证经常就那么两三句话,该证据不知道怎么来的,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试想如果辩护人也这样质证的话,会是什么后果?这样的辩护人会有人委托吗?不管什么证据,就一句话,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结束了!恐怕这样的辩护人无法存活下去,你起码要从法律、道德、情理上去论述为什么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吧?无关联不是挡箭牌。那么公诉人就可以这么质证吗?最起码,要重点论述该证据为什么不能与本案相关联吧!比如说犯罪动机、犯罪诱因等影响量刑方面的证据怎么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要展开论述才有说服力,否则,会让人觉得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就是在空喊口号!“家庭欠债就可以犯罪吗?为什么不通过自己的劳动去创造财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论什么原因都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听着多么好听!!!
五、李绪义持枪状物抢劫,枪状物是什么东西?法律人的严谨哪去了?
抢劫,往往伴随暴力,而一般情况下都要拿点什么凶器才能得逞,没听说,喊一句抢劫就把钱财抢到手,当然也有徒手抢劫的,那是特别个例。那么持什么凶器抢劫,刑法除了对持枪抢劫从重处罚有列举外,并没有对持其他物品另行单列加重处罚,因此我比较好奇什么是枪状物,这个东西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对量刑又有什么影响?本人试图寻求网络帮助,输入该词条,结果没有找到相关百科结果。本人一下悲剧了。
枪形物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是枪吗?谁能解惑?有没有持刀状物、棍状物抢劫的?如果枪状物不是枪,那么在本案中它就不是个东西,那么起诉书指控持枪状物抢劫纯粹就是为了吸引眼球、毫无实际意义,这种新创打法,实属罕见!要么是枪,从重处罚,要么不是枪,正常刑期内量刑,不是枪写了等于没写。还用得着在法庭上反复就此问题进行纠缠吗?因为刑法条文除了对持枪抢劫加重打击以外,对你持什么东西抢劫似乎不在评价范围内!除了能吸引眼球,误导群众以外,恐怕找不到更好的词语来形容了!
六、旁听人数多、媒体关注度高与社会危害性不能机械地划等号
前面提到,央视对本案庭审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其他媒体记者、老百姓参加了庭审的旁听,结果,让我不得其解的是公诉人的答辩意见提到:“如果此案影响不恶劣、危害性不大,今天会有这么多人前来旁听、全国会有这么多媒体记者、老百姓关注吗?”首先我参加了旁听,我关注此案,绝不是因为李绪义的抢劫行为有多恶劣,也不关心他会判处几年,更不关注此案对社会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我纯粹是为了来学习提升自己 的刑辩水平,面对这种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辩护人还有哪些方面可以挖掘,有没有新的辩护观点,媒体关注比较大的案件律师又是如何去准备和与媒体沟通等等。他的家属来旁听我相信更多的是对李绪义的一种关心,至于媒体记者为什么关注我不知道,但我自己怎么就成了公诉人眼里属于案件影响恶劣、危害极大而来旁听呢?公诉人就这么轻易地移花接木和妄加推断,有失严谨和缺乏逻辑!
当然,庭审上,此案争议的焦点还有,李绪义是否构成自首,这个是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问题,我没有过多的感想。
庭审后,我和仲律师谈了以上几点我的看法,似乎我们的观点有很多相似之处,借用仲律师的一句话结束:公诉人应当全面调查取证,示证,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谢谢!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7年2月2日午夜于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