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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江苏滨海周一红贪污案:史上最荒唐的贪污案,没有之一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6-04-07

编者按

2026年4月1日至2日,周一红被控贪污、受贿案在江苏盐城滨海县法院开庭。庭审至2日晚结束。滨海县法院限制旁听,只允许六名亲属旁听庭审,上百名赶来旁听的各地群众无法莅临法庭现场旁听,旁听席出现多名人员占坑旁听。

庭审两天,法庭驳回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多项申请,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无数次打断被告人发言。为了将案件真相公之于众,现将辩护词部分发表。

被告人周一红,原系江苏盐城下辖的响水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副局长、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其妻子陆某系响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周一红被控贪污、受贿罪一案,由滨海县监委调查终结。

滨海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是指周一红经营的宏源家庭农场,在退林还耕过程中,侵占国家补偿款。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周一红的承包地为880.2亩,多年来也是按880.2亩向村里缴纳土地承包金,实际上也是把880.2亩土地全部退林还耕,但只应按照815.55亩拿土地补偿款。多出来的就是贪污。

这个荒诞的指控,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堪称史上最荒唐的贪污案,没有之一。

为了把一个非常清楚的事实搅得是非不清,办案单位炮制了很多虚假证据。可谓冤枉你的人,比你自己还知道你的冤枉。




           目录
一、滨海县监委违法收集被告人供述,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被告人遭遇体罚虐待的具体情况
2.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的法律依据
3.检察院不能举证收集证据合法性,相关供述应予排除
二、贪污罪:没有公款损失,贪污罪不能成立
1.贪污罪辩护意见概述:荒诞的指控——被告人周一红费尽心机,采取非法手段,把自己的承包地面积从880.2亩,搞到了815.55亩
2.滨海县监委违法收集证人证言,人为制造虚假证据,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沟渠面积是否应当补偿,被滨海县监委搅得含混不清
(2)关于验收过程,周龙刚证言与事实不符,完全是在编故事
(3)证人证言:对指控毫无用处,纯粹是往周一红头上泼脏水
3.宏源家庭农场承包的林地全部进行了退林还耕,本次补偿不涉及其他人的林地,补偿款应该全部归宏源家庭农场所有
4.指控家庭农场多拿84.936亩补偿款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5.不是多拿了补偿款,而是少拿了国家补偿款
6.退林还耕的面积存在争议,是因为至今未验收

7.被告人没有贪污退林还耕补助款的职务便利

8.承包地尚在,铁证如山,这是一个虚假而荒唐的贪污罪指控




滨海县法院开庭当日的庭审排期公示,没有公示周一红案


周一红被控贪污、受贿案

一审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公诉人:


我多么希望这些“尊敬的”,是发自内心的,发自肺腑的。但从昨天到今天我们的所见所闻来看,你们的行为是不能令人尊敬的。限制家属旁听,安排无关人员占坑旁听,这种下作的手段,和司法公开的法律政策是相悖的。


辩护人的依法辩护,批评违法办案,竟然遭遇审判长王卫东的警告。辩护人请审判长释明警告的理由,审判长说是“攻击司法人员”,我问哪句话攻击了哪个司法人员?审判长又改口说“扰乱法庭秩序”。我请审判长释明,我怎么扰乱法庭秩序了?审判长沉默不语。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开庭两天,审判长无数次打断被告人发言,以至于被告人连一个完整的最后陈述都不可能。


公诉人、检察长茅亿说辩护人言词不当,甚至要调取庭审录像。滑稽。几个月以来,被告人和辩护人一直在申请调取被告人讯问同步录像,公诉人置若未闻,不予调取。对辩护人发言的录像倒突然积极了起来。这只能说明,公诉人的心思没用在案件上,只对辩护人动歪心思。足见其心理的阴暗和龌龊。


这和主审法官袁晶晶的表现如出一辙。庭前,袁晶晶让家属统计旁听人员。我当时就奉劝袁晶晶法官,你要把心思用在正道上,用在案件上,不要搞旁门左道,不要动歪心思。结果不出所料。


滨海司法,早有耳闻,这似乎是一个法治的阳光照不到的犄角旮旯。盐城司法,以行政诉讼官方五年无败诉闻名海内。五年无败诉,老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吗?只能说明老百姓告状无门。这里曾审判一些全国知名的案件,如邓成蔚受贿案,陈德实行贿案。这些人至今还在申冤。昨天开庭的时候,滨海下了冰雹。真是天有异象。


当初接下这个案件,因为是为一个普通检察官家属辩护,是在帮咱们法律人辩冤白谤。我觉得意义非同寻常。但我从未企图法庭给这个法律人家属额外的关怀照顾,只希望你们能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在程序上保障诉讼权利。


但两天以来,你们安排占坑旁听,变相不公开审判,不安排排非调查,驳回全部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你们的专横种种,让所有法律人都丢尽了颜面。我为你们感到悲哀,我为自己与你们同为法律人而感到悲哀。


法庭外等待旁听的群众


回到周一红这个案件来讲,滨海县监委采取法律禁止的非法手段,收集被告人供述,相关笔录应该排除。滨海县监委非法收集的虚假证人证言,也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指控事实错误,依法不能认定;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意见如下。


一、滨海县监委违法收集被告人供述,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卷的周一红讯问笔录中,涉及到承认贪污和收受张琴芳财物的供述均不属实,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笔录上的内容是违背其意愿作出的虚假供述。


其之所以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是因为调查人员刘坡、罗新峰等人以在饭菜撒盐不让其吃饱饭,冻、饿、侮辱、谩骂等方式对其进行身体和精神折磨,还以要将其转交公安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继续关押来威胁他,其是在无法忍受这些折磨和威胁的情况下才被迫在笔录上签字的。


1.被告人遭遇体罚虐待的具体情况


长时间保持固定坐姿:开始留置的第一个月,每天三个班人员谈话审查,让周一红保持一个固定姿势坐着,两手笔直下垂,浑身上下保持一个姿势,一点不能动,只要一动就被谩骂。这样每天坐18小时,两只手和脚都肿起来了,屁股也坐烂了。


姓韩的审查人员,一直要求周按照标准坐着,他说他是滨海纪委办经济案件最多的,其他人员告诉我千万不能得罪他,他最凶狠,每天审查都讲怎么折磨人的,不交代问题就连续坐几个小时,身体一动不能动。


限制吐痰、小便:要吐痰也让,让我咽下去,要小便也说要等他们下班之后才可以。


饿:2024年12月31日早上换了一个姓周的管理人员,从那天开始,早上就给周吃一小口大麦糁稀粥汤,大概是半个饭盒三分之一,另加一点咸菜,没有任何主食。中午是一两不到的大麦糁饭,几乎盖不住半个饭盒的底子,外加一点蔬菜。晚上和早上吃的一样,一天的主食加起来没有二两,而且都是大麦糁粗粮。


周陈述,“和刘坡一起审查的姓马的纪委人员送晚饭来,我一看心一沉,只有一口大麦糁饭,都没有盖住半个盒饭底,另一半是一小瓣西红柿、三块青椒,上面明显是刚撒了盐。辅警一望漏出诡异的冷笑声,意思我又要受罪了。”


“罗新峰给我拿早饭,只有一点点大麦糁粥汤外加几根榨菜,没有包子之类的主食,而且态度很凶。”


冻:姓蔡的审查人员每次来都把空调暖气关掉,开自然风,还把窗户打开,冻周。周请他关窗户、开暖风,被拒绝。


限制洗头、洗澡:周头上有皮炎,监委人员经常十几天不让洗头、洗澡。


由于周当时体质很差,被折磨得24小时不能睡觉。名义上是夜里12点到早上6点可以睡觉,实际上夜里12点、2点半、5点三次换班,每次2个人,一个人坐在头边,一个人站在脚边。手不准放在被子里,头只能朝一个方向,加上他们经常聊天、喝茶、喝咖啡、吃东西,根本不可能睡得着。


疲劳审讯:2025年阴历正月初八早上6点多,审查人员就来提审。从初八开始,审讯强度升级,每天4个班8个人增加到12个人,早上从原来的8点提审改到6点半提审,除了洗漱、上厕所、吃饭,其他时间全部都是审查时间。


生不如死:当时刘坡还有姓周和姓王三个人打赌,说这个力度下周一红撑不了几天,有的说一个星期,有的说10天。说周一红再有毅力也可能撑到14天的。到2月20日后,据周陈述,身体和精神已经濒临崩溃边缘,坐也坐不直了,眼睛也时常睁不开,头脑一团浆糊,眼一睁就出现幻觉,面前是几群小鸭子在河上游动,感觉自己实在撑不下去了,再这样下去真的要死在这里的。


笔录与讯问实际情况不符:4月5日下午因为害怕,就按照刘坡打印好的材料一个字没改也没有看就签字了。


周辩解的话,罗新峰也不记录,周没说的他按照能定罪的目标编上去,周也没有办法改。罗新峰是最凶狠最恶毒的一个,平时不管什么时候张口就骂,他正常住在办案点,送饭的看护住在外面经常不及时,很多时候都是罗新峰送饭。所以罗新峰打印好材料给周看时,因为与实际说的大相径庭,面目全非,如果不签字,他肯定折磨得更厉害,所以后来周一个字没改就签字了。


向检察院法院反映但未获回复:2025年5月27日被送到看守所,没几天检察院的王华和一个女的来提审周。周如实把留置期间的冤情告诉他们,说受贿指控绝大部分是假的,贪污罪更是无中生有,一切都是为了迎合上面,为了定罪而定罪。王华讲他看不懂卷宗,让周帮他搞清楚。周说没问题。王让他准备一下,他下午或者明天来,不管花多长时间一定让周把他弄懂,谁知他没再来看守所,直接批捕了。真可谓“王华一去不复返,独留一红空悠悠”。


2.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规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检察院不能举证收集证据合法性,相关供述应予排除


庭前,辩护人申请排除以下笔录:(1)贪污事实的讯问笔录:2025年4 月6 日(讯问人员蒋成华、孙成、罗新峰)、2025 年5月20日(讯问人员蒋成华、罗新峰)的讯问笔录;(2)受贿第一起事实的笔录:2025年4月5日(讯问人员刘华成、姜明池、刘坡)、2025年5月23日(讯问人员刘坡、罗新峰)、2025年5 月24日(讯问人员刘坡、罗新峰)的讯问笔录以及2025年5月25日的自书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制作。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对每一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全程不间断进行,是否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

(三)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同步制作。录音录像是否自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讯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四)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法庭审理,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排除:

(一)确认以本规程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二)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四)其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庭前,辩护人还申请调取周一红在被滨海县监察委留置期间2025年4月4日-4月6日生活、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2025年5月20日、5月23日、5月24日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调查机关是否对周一红进行了虐待、辱骂、折磨、威胁并核实讯问笔录中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中的内容是否相符。但令人遗憾的是,公诉人未能提供。


庭前会议中,法庭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安排实质审查。公诉人拒绝提供同步讯问录像,只提供了一摞监委人员的自书情况说明,说他们文明办案,以及两张体检证明,即《留置对象进点体检表》《留置对象离点体检表》,证明被告人在留置期间没有外伤。除此之外,公诉人也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收集证据合法性。


但即便是按照对方提供的《留置对象进点体检表》《留置对象离点体检表》,也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因为两张表显示,2024年11月27日,周一红进入留置点时的体重是66.4公斤,而2025年5月27日,周一红离开留置点时的体重是61.7公斤,几个月期间,体重下降了4.7公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收集证据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对相关讯问笔录应当排除,不得在庭审出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合议庭的庭前会议报告说,对收集证据合法性没有疑问,不做庭审调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法庭凭什么说没有疑问?如果说对这种违法取证都没有疑问,那么所有的排非规定,就都被滨海县检察院、法院架空了。


法的门前


二、贪污罪:没有公款损失,贪污罪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红作为分管耕保工作的副局长,明知转进地块当中有不属于其经营的宏源家庭农场的土地,仍然在验收表上签字,致使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900.486亩和运河镇人民政府结算转进地块补偿款,运河镇人民政府亦按900.486亩支付补偿款给宏源家庭农场,致多付给被告人周一红84.936亩转进地块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548080元。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贪污罪,是不能成立的。这是一个荒诞的贪污罪指控。


1.贪污罪辩护意见概述:荒诞的指控——被告人周一红费尽心机,采取非法手段,把自己的承包地面积从880.2亩,搞到了815.55亩


按照起诉书的逻辑:被告人费尽心机,利用各种手段,把自家的林地面积搞小了。


周一红经营的宏源家庭农场与正茂村、二套村、三套村的承包合同中,合计承包林地面积为880.2亩,他也是按照这个面积交的土地承包金。经我们辩护人核实,这880.2亩本次全部进行了退林还耕。


但是,起诉书认为,宏源家庭农场只应得到815.55亩的补偿款。这就很奇怪了。


这个奇怪的贪污案,是怎么形成的呢?我们来看一下起诉书的奇怪逻辑。


起诉书称,被告人明知实际承包880.2亩,仍签订940亩补偿协议,安排验收通过901.14亩,因当年响水县补充计划面积为900.486亩,故最终确定补偿面积900.486亩。


至此,如果说贪污,也应该是最终确定补偿的900.486亩减去承包合同面积880.2亩,即20.286亩。这个应该是小学数学的加减法问题。


但起诉书没有这样计算。起诉书称,最终补偿的900.486亩中,属于宏源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为815.55亩,属于运河镇三套村和正茂村所有的土地的面积合计为84.936亩。


起诉书直接把宏源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认定为815.55亩,而不是880.2亩。这个815.55亩,是用最终补偿的900.486亩减去运河镇三套村和正茂村的84.936亩得来的。


这样计算的问题是,只是纸上的计算,或者说纸上谈兵,根本未考虑实际的、现场的退林还耕情况。


也就是,运河镇三套村和正茂村的合计84.936亩林地,虽然在纸上显示在进出平衡范围,但是实际上没有退林还耕,那些地方到现在还是林地。


既然没有退林还耕,就不应该拿这个补偿款。既然不应该拿这个补偿款,那就不能从总的900.486亩的补偿款中扣除这个84.936亩的补偿款。


起诉书这样扣除这个84.936亩的补偿款,等于认可这84.936亩应该得到补偿。


如果这本来属于运河镇三套村和正茂村的84.936亩林地,如实施方案及验收方案显示的已经退林还耕,那就应该拿到相应的补偿款,被告人私自把这个补偿款据为己有,那就侵犯了三套村和正茂村的利益,按照民法应该返还给他们。


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和实施方案和验收资料上显示的图片范围完全不同。虽然,实施方案和验收资料显示这84.936亩属于退林还耕范围,且已经退林还耕,应该拿到补偿款。但实际情况是,到今天为止,这84.936亩还是林地,没有转变为耕地,他们就不应该拿到补偿款。


但是,按照起诉书,宏源家庭农场拿到的补偿款,其中有84.936亩是属于三套村和正茂村的,那就是说起诉书认定的宏源家庭农场多拿的钱,应该返还给三套村和正茂村。让三套村和正茂村,凭空从天上掉下来一笔意外来财。岂不荒唐?


实际退林还耕的地块范围,和纸上的有出入,应该以实际退林还耕的地块为准。实际退林还耕的地块,就是宏源家庭农场的,没有其他任何人的。那补偿款就应该全部属于宏源家庭农场。


如果说,补偿款的总数额,超过了实际的退林还耕面积,那么超过的部分,算贪污我们没异议。但是实际上,辩方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丈量,得出实际退林还耕的面积为920.24亩。


国家有损失吗?没有损失。这是一个国家没有损失的贪污案。


被告人周一红费尽心机,采取非法手段,把自己的承包地面积从880.2亩,搞到了815.55亩。天底下有这样的贪污吗?


以下具体说明。


2.滨海县监委违法收集证人证言,人为制造虚假证据,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为了把贪污罪做成,滨海县监委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炮制虚假证据。


(1)沟渠面积是否应当补偿,被滨海县监委搅得含混不清


《响水县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实施方案(报审稿)》(2023年03月10日)(补充材料)第五条第3项规定:“耕地转进”地块实施补偿时,参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盐城市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的通知》(盐政发[2021]12号)执行,按照转进地块的现状进行差别定价,坑塘水面、沟渠、园地、林地、其他草地、水工建筑分别不高于5万元/亩、5万元/亩、3.5万元/亩、3.5万元/亩、2万元/亩、1万元/亩。


但是在卷的证人证言显示,这些应该补偿的项目都是不能获得补偿的。如:响水县小尖镇自然资源中心所所长季亚飞2025年5月14日证言(二卷,第89-94页)、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沈程2025年5月6日证言(二卷,第120-127页)、响水县运河镇党委书记周勤春证言(二卷,第128-136页)


沟渠面积应当补偿,就这样一个显而易见、毫无争议的事实,被滨海县监委,搅得含混不清。


(2)关于验收过程,周龙刚证言与事实不符,完全是在编故事


时任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负责人2025年4月7日周龙刚证言(二卷,第104-112页)虚假,其所述两次验收过程,完全是编造。果如其证言所述,其依法依规验收,就不存在这个贪污案了。因为依法依规验收,就不存在退林还耕亩数的争议了。


周龙刚证言说:2024年春节前,我们局分管耕保的副局长周一红跟我提出运河镇进出平衡地块现场已经实施到位了,让我组织人到现场验收一下。后来,我就带着耕保科的人到运河镇耕地转进地块进行验收,当时验收的时候也通知了镇、村以及镇自然资源中心所的相关人员到场。验收后,验收结果由镇、村、镇自然资源中心所以及我们局里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字盖章,然后报给分管局长周一红审批,周一红审批同意并在验收表上签字后,验收表才能拿到局办公室盖章,作为局里最终的验收结果。当时第一次验收的时候,有部分地块因现场没有清理干净,不符合耕种要求,所以没有通过验收。在2024年5月份,周一红让我们到现场对上次未验收通过的地块再次进行验收。这次验收,我们将整改到位,符合验收标准的地块验收通过了。验收的结果,仍然是要报周一红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盖章作为最终结果的。


周龙刚证言说,第一次验收是在2024年春节前不久是,我将验收结果报给周一红审批的,当时我是把验收结果的相关材料拿到他办公室进行汇报的。周一红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就在表上签字认可了。周一红没有跟我们提出验收范围搞错了的事情,也没有让我们重新调整范围。他让我们第二次验收只是第一次有部分地块没有验收通过,让我们把未验收通过的地块再次验收的,跟地块范围没有关系。而且我们验收的地块范围是根据省厅备案的地块范围确定的,这里面没有差错。


而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保科工作人员邵鹏飞2025年3月28日证言(二卷,第32页),当时也通知镇里人员参加的,但当时镇政府人没有到场,他们后来盖章确认的。


根据我们向周一红了解,实际情况是,当时在春节前,腊月29左右,因为我当时太忙,我就安排耕保科牵头,跟国土所一起去验收,此外我还安排家庭农场的法人以及三套村副书记一起参加验收,因为他的村部就在我们林地里面,他比较熟悉情况。但是去的时候,耕保科科长是刚调过来一个月,不了解情况,弄错了,他到那里面找国土所所长,他就没有找村里面副书记和家庭农场法人,哪知道那天下午国土所所长也有事情没有去,我安排的家庭农场法人李运连一直在等打电话给他,一直没有等到人,验收这个事情就错过了。验收的时候,周龙刚就直接按照当时上报的图来验收了,以这个图为准,当时那个图把其他的两块地算进去了,这个图是错的,这个图只是意向性的,他验收也没有实际测量。耕保科长不了解验收的目的,也没跟村里面副书记对接好,也没有实际测量验收,才出现这个错误结果。量错了之后,腊月29日下午5点左右,周龙刚把那一套验收资料送到我办公室,我当时一看图错了,我当时不知道老百姓的那个地方,但是我看到把有块三套村集体土地算作我的了,弄错了,当时树也没有安排人家刨,签协议这块也不在协议范围内,我当时让科长重新弄,而且我说面积也不对,710亩,当时没有全完成,后面要把树木一颗颗刨掉,工程量很大。我让他改他说来不及了,他说反正现场他看过了,树木也移走了,庄稼也种下去了,还有两百亩左右没全部完成,反正现在也没有人看,先拿预付款,没有什么影响,我被他说的也心动了,节后后面还可以再改。后来我就签字了。


以上周一红所述的过程,符合客观实际,事实上是因为周龙刚刚调到耕保科,对业务不熟悉,他搞的验收,完全是纸上谈兵,该通知到现场的人没通知到,纯粹在电脑上按图操作,出现偏差,图纸标注错误。


(3)证人证言:对指控毫无用处,纯粹是往周一红头上泼脏水


响水县运河镇三套村书记刘海华2025年3月31日证言(二卷,第60页)说,我们村里反正没有得到补偿款,我听说进出平衡每亩地补偿3万元,如果这块地算在进出平衡项目里面,我们村里应该有200多万的收入呢,但是我们村里没有收到这笔补偿款,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这笔钱。


响水县运河镇党委书记周勤春2025年5月8日证言(二卷,第131页)说,我们当初以为国土部门验收的900多亩土地都是宏源家庭农场承包的土地,后来你们调查过程中,我们才晓得这里面有几十亩是村里面的,不是宏源家庭农场的,宏源家庭农场应该把这部分地的补偿款退还给我们镇里。


这些证言都是无稽之谈。因为根据《响水县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实施方案(报审稿)》,耕地转进要达到“拆、平、净、种”要求,并通过市级验收,“复垦后地块要种上谷类、薯类、豆类等粮食作物”。


这些证言所说的不是宏源家庭农场的地块,根本就没有拆、没有平、没有净、没有种,到现在还是林地,为什么能拿到补偿款呢?


滨海县监委收集这些虚假证言,对指控毫无帮助,纯粹是为了给周一红头上泼脏水。


3.宏源家庭农场承包的林地全部进行了退林还耕,本次补偿不涉及其他人的林地,补偿款应该全部归宏源家庭农场所有


被告人的宏源家庭农场与正茂村、二套村、三套村的承包合同中,合计承包林地面积为880.2亩,他也是按照这个面积交的土地承包金。经我们辩护人核实,这880.2亩本次全部进行了退林还耕。


也就是说,即便按照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宏源家庭农场也应该拿到880.2亩的补偿款,而不是起诉书所指控的815.55亩。


一言以蔽之,宏源家庭农场签订的合同是880.2亩,也是按照880.2亩交的承包金,现在说起土地只有815.55亩。还有比这更荒诞的贪污案吗?


4.指控家庭农场多拿84.936亩补偿款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因为这次实际退林还耕的范围,不涉及他人的林地,无论是正茂村的,还是二套村、三套村的。


起诉书按照被告人家庭农场面积815.55亩,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其基础逻辑是,最终确定补偿的900.486亩中,包含了不属于宏源农场的,而属于运河镇三套村和正茂村所有的林地面积,合计为84.936亩。


按照起诉书的基础逻辑,运河镇三套村和正茂村的84.936亩,应该获得补偿款,而这笔款补偿款,被宏源家庭农场非法占有了,所以是贪污。


但是,起诉书的这个基础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所谓的运河镇二套村、三套村和正茂村的84.936亩林地,虽然在纸面上列入了土地进出平衡方案,甚至在验收资料上的图片上也有显示,但这仅仅是纸面上显示的。实际上,纸面上显示的这84.936亩林地,没有签订退林还耕补偿合同,没有实施退林还耕。到今天为止,这些林地也还是林地。根本就不应该拿到补偿款。


按照起诉书的逻辑,这没有退林还耕的84.936亩林地,也应该拿到补偿款,这不是很荒谬吗?


5.不是多拿了补偿款,而是少拿了国家补偿款


如上所述,这次实际退林还耕的范围,只涉及宏源家庭农场的承包林地,而不涉及到其他人的林地。


那只要看一看宏源家庭农场的实际承包的林地面积是多少,就可以查明被告人是否贪污了国家补偿款。


其实不仅是我们辩护人,连办案单位当初也是这样考虑的。


在被告人被留置期间的2025年4月中下旬,滨海县监委曾委托测绘公司现场测量宏源家庭农场的实际林地面积,结果5月初测量的结果出来后,发现是920亩。超过了900.486亩。被告人不是多拿了补偿款,而是拿少了。


滨海县监委,为了给被告人定罪,把这个测绘报告放弃不用,还隐藏了起来。庭前,我们辩护人申请调取这份测绘报告,但未获回应。


为了查明宏源家庭农场的退林还耕面积究竟是多少亩,宏源家庭农场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江苏中兴测绘信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对宏源家庭农场的林地进行现场测绘。


中兴公司的测绘报告显示:二套村、三套村728.59亩加上正茂村232.44亩,宏源家庭农场总面积961.03亩,扣除外围四周道路、沟渠面积40.79亩,为920.24亩。


这个结果和滨海县监委委托测绘的结果大体一致。


那么,贪污罪的是否成立,就是小学数学问题了。


宏源家庭农场实际退林还耕920.24亩,拿到的补偿款是900.486亩。不仅没有贪污,还少拿补偿款。


6.退林还耕的面积存在争议,是因为至今未验收


根据《响水县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实施方案(报审稿)》,具体的实施步骤是:


1.工程实施(3月14日-3月31日)。完成建筑物拆除、场 地清理和垃圾清运工作,完成林果等附作物移种,组织土地平整, 通过外运、翻耕、施肥等措施做好耕作层处理,确保耕作层厚度 达到20公分以上,耕地有机质、PH 值以及重金属含量达标,田埂、沟渠等设施齐全,确保与周边农田工程相配套,有条件复垦成水田的尽量达到水田标准。复垦后地块要种上谷类、薯类、豆类等粮食作物。


2.组织初验(4月1日- 4月10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纳入全县《总体方案》的每个转进地块,按照“拆、平、净、种”要求进行逐地块验收,通过检查施工、资金使用等台账资料建立情况和实地查看拍照等,对每个地块实施成果进行初评勘验,并形成初验台账,对每个地块出具书面初验结果,包括需要进一步整改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实施主体单位。


3.整改完善(4月11日-4月20日)。各实施主体单位根据 县级初验反馈结果,对初验未通过的地块,针对指出的问题,迅 速落实,抓紧整改完善,整改结束后提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 织复验,确保问题地块达到上级有关验收标准要求。对整改通过 的地块,要加强管理,避免复垦后的耕地再流出。

4.市级验收(4月21日-4月30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 动对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转进地块组织市级验收,实地核查并出具验收文件,并及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完成补充与转出项目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耕地。


以上四个步骤,规定是清晰具体的。

对照上述方案,本案的验收走到哪一步了呢?


第一步,工程实施,没有争议,宏源家庭农场的地块都退林还耕,都种了粮食作物。


第二步,组织初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县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对纳入全县《总体方案》的每个转进地块,按照“拆、平、净、种”要求进行逐地块验收,通过检查施工、资金使用等台账资料建立情况和实地查看拍照等,对每个地块实施成果进行初评勘验,并形成初验台账,对每个地块出具书面初验结果,包括需要进一步整改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实施主体单位。


以上可以看出,周一红当时安排耕地保护科周龙刚科长组织去初验,不是正规验收。


甚至说,连初验都不够格,因为周龙刚既没有组织县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也没有邀请有关专家,甚至镇政府、村委会两级机构都无人到场,连宏源家庭农场也无人到场。周龙刚甚至对地块都没有测量。我上面说他是纸上谈兵,这不就是糊弄吗?


初验、整改、市级验收,这些程序都没走,这也是今天造成争议的重要原因。


解决办法很简单,按照规定的步骤来继续进行。第二步,初验,第三步,县局复验,第四步,市级验收。按照实际的退林还耕面积计算,是多少就算多少。


7. 被告人没有贪污退林还耕补助款的职务便利


(1)《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委托实施协议书》(2023年4月3日)(贪污罪卷1第165页),显示:甲方为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乙方为响水县运河镇人民政府。

第一,协议约定,委托单位为甲方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被委托的实施主体为乙方响水县运河镇人民政府。甲方按照每亩35000元的标准补助给乙方,此费用主要用于此地块清表、复耕、复种及信访矛盾调处等工作所有费用。

以上可见,是运河镇政府从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领取补助款,而非被告人实际控制的宏源家庭农场从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领取补助款。补助款的发放单位为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补助款的接受单位为运河镇人民政府。

而被告人,无论是在运河镇人民政府,还是响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均不存在职务,更无职务便利。

第二,协议约定的验收单位是“市局”。协议第二条约定,“结算价以市局最终验收认定的面积乘以单价为准”;协议第三条约定,“余款待市局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第四条约定,“5月底完成市级验收和省厅备案工作”;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负责邀请市、县有关部门对实施地块验收”。

这里的“市局”,显然不是被告人任职的“县局”。而被告人在市局没有职务便利。即便是宏源家庭农场错误申报面积,责任也应当由验收单位,即“市局”承担。

由于被告人在“市局”没有职务,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2)《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补偿协议书》(2023年4月3日)(贪污罪卷1第167页),显示:甲方为响水县运河镇政府,乙方为宏源家庭农场。

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宏源家庭农场的责任是对林地进行清表、复耕、复种,达到标准,确保转进地块通过上级验收。

协议第二条约定,响水县运河镇政府的责任是按照每亩30000元的标准,补助给宏源家庭农场。

协议约定了预算价和结算价,并约定结算价以“市局”最终验收认定的面积乘以单价为准。

协议第三条约定,运河镇政府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拨付总预算价的80%作为预付款,余款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

协议第五条约定,运河镇政府负责协助市、县等有关部门对实施地块进行验收。

而被告人周一红,无论在补助款的直接拨付单位,即运河镇人民政府,还是最终的验收单位,即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无任职。没有可以利用的职务便利。


(3)《响水县2022年年度耕地“进出平衡”转进地块实施方案(报审稿)》(2023年3月10日)(贪污罪卷2第44页),县长签字薛丰林 显示:

第一条(工作目标):耕地转进地块达到“拆、平、净、种”要求,并通过市级验收。

第二条(步骤安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邀请专家,初评初验,出具书面初验结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对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转进地块组织市级验收,实地核查并出具验收文件,并及时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表明,无论从拨款环节、签订补偿协议环节,还是验收环节,被告人都没有职务便利。


8.承包地尚在,铁证如山,这是一个虚假而荒唐的贪污罪指控


一是,滨海县监委曾委托测绘公司现场测量宏源家庭农场的实际林地面积,结果5月初测量的结果出来后,发现是920亩。超过了900.486亩。辩护人曾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调取,但检察院一直未予答复。这份客观的证据,被检方隐匿了。


二是,辩方提交测绘中兴公司的测绘报告显示:二套村、三套村728.59亩加上正茂村232.44亩,宏源家庭农场总面积961.03亩,扣除外围四周道路、沟渠面积40.79亩,为920.24亩。这个结果和滨海县监委委托测绘的结果大体一致。


滨海县监委,以为收集一些虚假证据,就可以把这个贪污案做成。他们似乎忘记了,这个是贪污案,不像他们搞的邓成蔚案、陈德实案那样,靠虚假的言辞证据,就可以搞得定的。这是一个贪污案,是需要客观证据的。进言之,只要宏源家庭农场的承包地还在那里,只要滨海县监委不能把那块地吃掉,这个贪污案就不能成立。


数十名旁听群众不被允许进入法庭


三、受贿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张琴芳一节:20万元属于借款


起诉书指控,周一红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收受张琴芳贿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213000元。其中20万元一笔,不是受贿,是借款。


(1)被告人供述系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关于此节供述的周一红2025年4月5日笔录,系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辩护人已经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如上所述,监委人员采取冻、饿、长时间保持固定体态等法律禁止的方法,逼取被告人不实供述。


据周一红反映:“2024年4月初,由于其2月份交代的一百多万元受贿金额经过3月份一个月的核查,只有几万元得到证实,监委的刘坡很着急,又回头劝我,让我承认张琴芳的20万元借款是受贿。他说纪委领导怀疑他背地里关照我的,我2月份交代受贿100多万最后谈话只有几万元,劝我把这20万认了就结案,并且允诺我主要我认了就帮我理发、洗澡,并且减少坐的时间,争取让我闲下来看书。


“4月4日下午就找我做笔录,他说这几天也找过张琴芳了,让我照着张琴芳说的承认就行了。做笔录时我感觉张琴芳的口供明显不符合事实,我就委婉拒绝。刘坡很生气,就恐吓、威胁我,说随便你签不签字,这次不签,下次让你签的时候会更严重。


“当天吃晚饭的时候,一个姓马的工作人员就给我吃一口大麦糁,盖不住饭盒底,外加两三片青椒,并在青椒上撒了很多盐,看护辅警看了一眼发出一声冷笑,意思是报复立刻就开始了。我担心又重复前期所受的挨饿折磨,就请辅警联系刘坡,告诉他我同意签字,他听说我同意签字就又在笔录上加了很多编造的话,目的是把这件事坐实。


第二天,早饭是姓罗的工作人员拿过来的,也是一小口粥汤,没有主食。上午刘坡来问我态度,我迫于压力就答应签字,下午就按照他编好的口供签了字。”


(2)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张琴芳谋取利益


张琴芳在响水农业资源开发局4年多的时间里总共做招标代理收费不到200万元,帮局里处理招待费50万元左右,除去成本税收也就赚几十万元。开发项目分三个部门局长分管,招标代理单位选择门槛低,都是一把手说给谁就给谁,副局长主要是协调,由科长具体对接,被告人根本起不了多大作用,张琴芳怎么可能送20万给周一红?


(3)20万元是借款


真实情况是,周一红从2015年至2018年陆续从张琴芳处借款135万元用于家庭农场经营。都是卡卡转账的,有的是几天还,也有一个月还的。


到2018年底还欠她70万,年底她打电话给我说要买房子让周一红还钱,由于部分资金没到位,当时到账200万元,由于欠唐正荣借款150万元,利息二分二,所以钱不够还张琴芳的,所以我就打电话给张琴芳能不能先还50万,她说没问题。


2019年春节后,周一红就调到响水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了,后来见面机会也相对少了。周一红和她说暂时苗圃投资较大,又投资了一些工程,资金有点紧张,20万元能不能往后拖拖。她说她暂时资金不太紧张,等其有钱再还。


后来大概2021年的一天她,走在路上周一红又跟她说那20万借款暂时紧张再往后拖拖。她说没问题,先给周用,周说什么意思,难道你还想送给我?她说不是,是等我资金富裕的时候再还给她。


2023年,周听说张琴芳被滨海纪委喊去谈话,我担心借款的事情有啰嗦,就通过张琴芳的女婿王志东还款20万元。


(4)借款还款都是卡卡转账,认定受贿不符合常理


受贿罪是相对隐蔽的犯罪,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受贿不符合常理。


据我们了解,张琴芳在滨海监委被迫做了大量不实供述,编造多名干部收受其贿赂,经查不实。此节20万元,仅是其中一笔。


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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