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我们为什么选择沉默式辩护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4-09-08
二苏案辩护人:(由左至右)黄佳德律师、仲若辛律师、王万琼律师、冯延强律师。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临沂苏纪峰、苏晓峰被控故意杀人案,一审由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处一个死刑、一个无期。上诉至山东省高级法院后,开庭六天,由徐昕、何智娟、冯延强、黄佳德四位律师出庭为两位七旬老人做无罪辩护。二审审了三年,裁定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审。
我在案件重审阶段介入新的一审辩护。和我一起为两位老人辩护的还有王万琼、冯延强、黄佳德三位律师。辩护工作团队还有肖明静、邓庆文律师做辅助工作。李仲伟律师多次赶来为辩护团队提供帮助。鉴于两位老人家庭困难,所以和之前的二审辩护律师一样,我们这些律师都没有收取律师费。
令人绝望的未审先判
通常来说,案件发回重审让人看到起死回生的希望,但这个案件的发回却是令人绝望。
首先,山东省高院的二审裁定仅是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民事部分未发回重审。辩护人通过临沂市中级法院得知,山东省高院认为民事部分已经生效。也就是说,山东省高院事实上认定了故意杀人行为的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再次一审,不可能违逆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定而认定故意杀人行为的不成立。
其次,原一审判决是经过了临沂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的。因案情重大且疑难复杂,本次的再次一审,肯定还要经过该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很难做出与之前判决完全相反的无罪判决。就像福建的念斌案,福州中院判处念斌死刑,发回重审后再次判处其死刑,再次发回重审后再次判处念斌死刑。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很可能在本案中发生。
第三,本案的公诉人是张志超冤案的公诉人朱学珍,审判长是任艳红冤案的审判长陈刚。他们制造了重大冤案,但未受法律追究。这个冤案制造二人组来审理本案,实在令人绝望。他们能否公正审判,着实令人生疑。
第四,本来很多程序问题应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但这个案件的庭前会议完全是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解决辩方提出的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新的证据等问题,对于我和王万琼律师介入后提出的各项申请也视而不见,拒绝再次召开庭前会议,法官甚至拒绝和辩护人沟通,连电话沟通也拒绝。他们决定直接开庭。但2024年5月16日的庭审,因未向各辩护人送达起诉书而被迫停止。
以上诸多因素,让我们对本次一审陷入深深的绝望。我们认为,既然“我辩我的,你判你的”,那就干脆不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了。加上两名被告人也在5月16日的庭审中明确要求案件移出临沂,否则拒绝接受法庭的审判,我们决定不再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两名被告人家属对我们的决定表示认同并坚决支持。
四天庭审的事实证明,审判没有公正可言
虽然确定了那样的辩护方案,但开庭时,我们仍然就程序问题发表意见,仍然尽最大努力说服法官,让案件回到正轨。但是,不但阻击未能完成,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我们更加绝望。
9月3日开庭第一天,被告人苏晓峰双手带血进入法庭,向辩护人反映其被法警暴力拖拽致使手部受伤。之前苏纪峰也反映其被法警拖拽手铐拖出法庭致使手部受伤。以前我们只能在张志超、任艳红这样的案件中看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从未见过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还在遭受体罚虐待。两名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接受临沂市中级法院的审判,要求将案件移出临沂。我们注意到,审判长陈刚将被告人高压159视为血压正常,进而安排继续开庭,而其找来的医生明确表示高压140以下才是正常;公诉人朱学珍,在休庭检查伤情期间,坐在那里和其他检方出庭人员谈笑风生,枉顾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审判长,对人的生命的漠视令人心寒。
第一天的庭审结束后,法庭竟然拒绝辩护人复制庭审笔录。这是我们之前从未遇到的。
9月4日开庭第二天,审判长一上来就宣读庭前会议报告,驳回辩方的全部申请,并且故意不安排听取辩护人对庭前会议报告的意见。对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本来应该由检察长决定,但法庭也越俎代庖决定了。两名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讯问,多次大声表示:案件移出临沂,不和冤案制造者说话。辩护人向法庭明确,鉴于法庭已经毫无公正可言,庭审是在走过场,辩护人将不再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随后的排非调查程序,成了公诉人单方的独角戏。
9月5日庭审第三天,审判长陈刚宣布:“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相关证明材料能排除二被告人供述系非法的,供述可以出示,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在举证质证环节,发表意见。”
陈刚审判长在任艳红案的判决书中几乎也是这样写的:“被告人任艳红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客观真实,且可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之前的庭审中,公诉人朱学珍也曾口口声声说,讯问笔录显示保障了吃饭、休息,陈刚审判长在任艳红案的判决书中也是这么说的:“2011年8月8日、9日的讯问笔录亦显示公安人员讯问期间安排休息、吃饭等情节。”而事实证明,任艳红案是个冤案。
9月6日庭审第四天,公诉人朱学珍继续有选择地播放苏纪峰的讯问录像,只播放他被刑讯逼供后的供述录像,未播放在重审阶段声称遭到刑讯逼供的辩解录像。在之前的排非调查程序中,朱学珍明确表示,本案部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移送过程中遗失。
后来,朱学珍又开始朗诵苏晓峰的供述笔录。这同样是苏晓峰在刑讯逼供及刑讯逼供的影响下形成的重复供述笔录,同样被她声情并茂地朗诵出来。但苏晓峰在看守所内第一次被讯问时,曾经多次提出侦查人员回避,并且明确说明他们没有杀人,这个案件是一个错案。为此,苏晓峰当时被侦查人员长时间辱骂、威胁、逼迫。可这些内容,被她歪曲成侦查人员在对苏晓峰进行政策和法制教育。即便如此,我们且看她如何播放相应的讯问录像,她敢播放吗?
下午,不出所料,公诉人朱学珍当庭播放苏晓峰的讯问录像时,果然将上述苏晓峰被辱骂、威胁、逼迫的录像给隐匿了。苏晓峰辩解无罪的内容,统统没有被记录、播放;侦查人员对苏晓峰的辱骂、威胁、逼迫,也没有被记录、播放。录像中的真相,被她彻底隐匿。
这种隐匿证据的手法,她在张志超案中也干过。有四名同学的证言证明张志超参加了早操,没有作案时间。但这四份证言被朱学珍隐匿,致使冤案酿成。
“沉默式辩护”及其职业伦理问题
“沉默式辩护”是刑辩同行对我们这种辩护方式的称呼。当然,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不是拒绝辩护,也不是对证据无异议。这种辩护方式是一种特定状态下的无奈选择:死刑案件,一审阶段,未审先判。而且这个案件已经经历过一次二审,二审开庭六天,对证据的质证相当详尽,辩护意见也很给力。现在重回一审,鉴于上文所说的原因,即便我们发表详细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也改变不了判决结果。只要案件不移出临沂,甚至说只要案件不移出山东,案件就没有公正可言。另一方面讲,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即便我们一审采取这种拒绝发表意见的方式,二审仍有机会。也可能,一审这种辩护方式会促进二审法院对案件更加重视。
关于这种沉默式辩护涉及的职业伦理问题,我在庭上阐明了不再发表意见的理由:“辩护人之所以为辩护人,乃基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人拒绝接受法庭审判,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辩护人无权超出被告人的意愿去辩护”。如果我们和被告人就如何辩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就要解除委托关系,退出辩护。但这个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我们的沉默式辩护极为认同。他们不认为我们没有履行辩护职责,相反,他们认为我们很华丽而又完美地履行了辩护职责。
2024年9月8日写于临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