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古雷“骗补窝案”当事人坚持申诉 福建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附贪污罪申诉状)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4-07-19
2024年3月18日,仲若辛律师前往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2024年7月18日讯 福建古雷“骗补窝案”之一林建新被判贪污、受贿罪申诉一案最近有了新进展。近日,该案申诉代理律师仲若辛获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目前已对林建新申诉案立案受理,目前正在调卷审查中。
案发背景:
十余名官员被控骗取补偿款
多人称遭非法取证持续喊冤
2006年,福建省政府批准在古雷半岛设立古雷港经济开发区。2009年1月20日,饱受争议、总投资138亿元的PX和PAT项目正式落户古雷半岛,张四界所在的岱仔村正在PX项目的核心地块,村民们养殖鲍鱼的海湾被征用,将用于PX项目填海施工。作为离开的条件,村民们将得到适当的补偿。由于渔排的补偿工作有相对复杂、漫长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村民们在海湾上纷纷抢建新的渔排,以期获得额外的补偿。一时间,一车一车的竹子被运到古雷半岛,昼夜施工,原本渔排稀稀落落的海湾里,迅速被密集的新建渔排覆盖。事后估计,国家为此多支付补偿金上亿元。这就是“骗补窝案”的由来。
福建方面对抢建渔排的现象也曾大力制止,不过收效甚微。巨大的利益驱动加上被迫离开家园的怒气,使成百上千的古雷人成了无人敢惹的火药桶。而在更为长远的利益权衡下,当地政府选择了可承受的退让和妥协,最后将抢建的部分渔排以时间点为界限,一刀切,给予了补偿。狂热的抢建风波尘埃落定,拿到满意补偿的古雷人终于离开家园,PX项目也如愿动工建设。
然而,事隔6年之后,2016年3月31日,古雷镇岱仔村原村委会主任张四界被调查人员带走。双规期间,张四界供述漳浦当地有13名官员参与了骗补,其中就包括与其互不认识的林建新。张四界供认,在2011-2012年的两年时间里,他先后从众多海地主手头拿到抢建渔排的补偿款现金3000多万元,并一麻袋一麻袋分别交给了投资的官员们。然而,在获得说真话的空间后,张四界却几乎全盘翻供,称其遭受非法取证被迫作出虚假供述。除了许某文的36万元是事实以外,其余12名官员的所谓骗补纯属编造。
《财新周刊》根据裁判文书整理
《财新周刊》2022年第13期(出版日期2022年4月4日)的一篇报道《古雷骗补窝案虚实》对以上情况进行了披露。文中指出,包括已经刑满释放的陈木枞在内,涉案15人中大多数喊冤。他们称当初受到了刑讯逼供,被迫承认合伙抢建渔排。张四界也向律师表示,“我惟一的就是帮镇长许某文抢建了,帮他找了海地主林某原建渔排”。据了解,此前的2022年2月24日,张四界向漳州市中级法院提请申诉。陈木枞也坚持申诉,“希望能还我清白”。
林建新案:
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决
林建新曾任福建省漳浦县旧镇镇长,被查前任漳浦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正科长级总会计师。2016年8月9日,林建新在上班时被纪委带走。2017年11月14日,漳浦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林建新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7日,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间,林建新出资90万元,由张四界通过林某祥寻找海地主林某东等人合作抢建渔排。2010年10月,漳浦县政府开始进行收回海域补偿登记。之后,林建新和张四界所抢建的渔排陆续获得征迁补偿,按照与海地主约定的比例,林建新分得343.9万元。另外,法院认定林建新2011年至2016年间共计收受他人贿赂10余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林建新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2月3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林建新一直坚称自己无罪,辩护人对贪污受贿两罪均做无罪辩护。
一审开庭过程中,林建新当庭表示其在侦查机关所做的供述都是被刑讯逼供而编造出来的,“我每天被迫静坐20小时以上,屁股都起泡了,烂了,我受不了痛苦,只能被迫承认、违心承认跟张四界有共同参与抢建渔排。”林建新说,办案人员用穿皮鞋的脚碾压他的脚趾头,他疼痛得连连要求停止这种野蛮的行为。他还在厕所里遭到管护人员的殴打,“不让睡觉,如果睡觉也只能睡一个姿势,曾经有三天两夜只让我睡一个小时。
但林建新的辩解未获法庭采纳。其一审、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未被法庭采纳。
近期进展:
林建新及家属坚持申诉
福建省检立案调卷审查
林建新妻子王碧云认为,林建新根本不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本案纯粹是一件人为制造的冤案。一二审裁判系依据非法获取的虚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作出的;辩方提供的多份证人证言和书证等客观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申诉。
王碧云表示,一审期间,其向法庭提交了治疗林建新屁股外伤的医疗费收据,包括漳州市医院门诊预存款(退款)凭证、门诊收费票据和漳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收款单等,共计九张。这些票据所载明的药品,有莫匹罗星软膏、0.5%聚维酮碘溶液、络活喜等。这些药品的适用症,证明林建新说他由于长时间静坐导致屁股起泡、溃烂,是真实可信的;同时也直接证明,林建新在“双规”期间,遭到了办案人员严重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林建新早年生活照
2020年4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接受林建新妻子王碧云的委托,担任该案的申诉代理人。2024年3月18日上午,仲若辛律师前往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
仲律师在申诉材料中特别指出,林建新在双规期间遭遇疲劳审讯,体罚虐待,刑讯逼供,威胁恐吓,被迫作出虚假供述;张四界与林建新互不相识,没有和林建新合作抢建渔排,林建新没有贪污行为,在卷张四界和林某祥指证林建新贪污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问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应当依法宣告林建新无罪。
近日,仲若辛律师电话获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目前已对林建新申诉案立案受理,目前正在调卷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同时表示,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人员较多,尚需耐心等待。
本案的后续审理情况,我们将跟进播报。
附:林建新被判贪污罪刑事申诉状
目录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一、在卷张四界和林某祥指证林建新贪污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问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一)张四界与林建新互不相识,没有和林建新合作抢建渔排,林建新没有贪污行为;在卷张四界指证林建新贪污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问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1、张四界明确说不认识林建新,没有与林建新合谋抢建渔排
2、张四界指证林建新贪污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
(二)证人林某祥没有直接指证林建新,其关于旧镇镇姓“林”的镇长和张四界合伙抢建渔排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1、证人林某祥没有直接指证林建新
2、林某祥在侦查阶段关于旧镇镇姓“林”的镇长和张四界合伙抢建渔排的证言,是办案机关非法取证的结果
二、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林建新与张四界互不认识,并且林建新和张四界没有合谋抢建渔排的作案时间,林某祥也没有抢建渔排的作案条件和机会
(一)仲兆庶律师会见李某民的笔录证实,林建新没有通过李某民认识张四界,林建新与张四界互不认识
(二)有客观证据证实,林建新和张四界没有合谋抢建渔排的作案时间和可能
(三)收海工作队对征收海域进行全封闭管控,林某祥没有抢建渔排的作案条件和机会
三、关于资金来源: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出资90万元用于抢建渔排与事实不符,林建新因遭遇非法办案被迫作出虚假供述
(一)用于贪污出资90万元及资金来源,是林建新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编造的虚假供述
(二)证人黄某新证明其没有借给林建新50万元
(三)林建新妻子证明林建新不存在自筹15万元及向亲朋好友借款25万元用于抢建渔排的情况
四、关于资金去向: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款及去向均不属实,林建新在一审阶段已经予以说明,并得到出庭证人当庭证言印证
(一)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款及去向均不属实,是林建新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编造的虚假供述
(二)一审期间诸多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资金去向不属实
1、证人黄某新、卢某金的证言证明,林建新不存在投入120万元现金用于种植绿化苗、投入70万元现金用于种巨尾桉及投入20万元现金承包小水库的情况
2、林建新父亲林某营一审当庭证实,林建新老家房子是林某营自己出钱盖的,林建新不存在出资40万元现金帮老家盖房的情况
3、林建新妹夫郭某忠一审当庭证实,其装修林建新县城房屋花费近6万元,林建新供述说花费30万元是不属实的
4、林建新妻子一审出庭作证,并提供证据证实女儿留学一年总共花费不到20万元人民币,林建新供述说花费70万元现金与客观事实不符
五、一二审法院主观定案,直接依据16位海地主的虚假证言,认定林建新个人分赃部分即贪污343.9万元,是不客观、不全面的;涉案海地主证言与补偿协议等书证矛盾,在卷无银行取款流水证实,司法鉴定报告证明海地主没有相应取款,法院认定贪污犯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一审法院直接依据16位海地主证言,仅认定林建新个人分赃部分即贪污3439000元,是不客观的、不全面的,也不符合在案证据状况
(二)林某斌等16位海地主的证言,是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虚假证言,完全不属实
(三)16位涉案海地主的证言与在案补偿协议等书证无法核对一致,一审认定贪污犯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本案证据证明林某斌等16位村民并未从政府发放的补偿款中,取出现金交给林某祥
1、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调取16位海地主的银行取款记录
2、《关于漳检技鉴(2018)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多名海地主未有相应取款记录
结语
林建新被判贪污罪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碧云,系林建新妻子,身份证号码:350600197210180527,联系地址: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后田新村56-1号,联系方式:13375966868。
申诉代理人仲若辛,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770526088。
申诉人王碧云因丈夫林建新被判贪污、受贿罪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闽0623刑初557号刑事判决和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6刑终339号刑事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林建新被判贪污、受贿罪一案进行调卷复查,重新审查本案证据,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纠正错误判决,依法宣告林建新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2010年间,林建新出资90万元与张四界共谋抢建渔排,后张四界通过林某祥找到林某东等16位海地主合作抢建。补偿款下发后,按照与海地主的约定,林建新共分得3439000元补偿款。该款最终汇总到张四界处,由张四界将现金交与林建新。
以上认定,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且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错误。在卷证据显示,张四界、林某祥等相关证人曾遭遇不同形式的威胁、恐吓、欺骗,其指控林建新贪污的证言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在卷张四界和林某祥指证林建新贪污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问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一)张四界与林建新互不相识,没有和林建新合作抢建渔排,林建新没有贪污行为;在卷张四界指证林建新贪污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问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1、张四界明确说不认识林建新,没有与林建新合谋抢建渔排
林建新被“双规”后,被迫自证其罪,林建新的笔录证明,其最迟于2016年10月10日,承认和张四界合谋抢建渔排并骗取补偿款。但是,林建新在申诉材料中明确说“他根本不认识张四界,是纪委专案组的人叫他交代与张四界共同参与抢建渔排的事。”
虽然张四界在2017年1月13日的证言,证实林建新曾与他合作抢建渔排。但是,在2018年2月1日15:00-17: 20,其律师张磊会见他时,在张磊律师问“你是否与林建新合伙抢建渔排,骗取国家补偿款343.9万元”时,张四界明确说“没有的事,我根本就不认识林建新。”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张四界在被问及是否与李某民、林新军等人合伙抢建渔排、骗取国家补偿款时,其的回答均是:“没有”,在问及林建新时,其强调根本不认识林建新。由此可见,张四界对于其案件能够涉及到林建新感到非常意外。张磊律师的该份会见笔录,一审辩护人已提交给法庭并记录在案。
除了案卷中的上述证言,漳浦县人民法院也调取了张四界的其他笔录并在法庭宣读,其中一份笔录证明,早在2017年9月12日,张四界已经向办案人员明确表示,其不存在与林建新合作抢建渔排、骗取国家补偿款的行为(详见一审诉讼卷第2卷P69-74)。然而漳浦县人民法院却对该份笔录未予重视,仅在判决书第14页记载“2017年9月12日张四界在接受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讯问时否认与被告人林建新合伙抢建渔排的事实”。
2、张四界指证林建新贪污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
2018年2月1日,张四界向张磊律师明确表示,其遭受严重的刑讯逼供。为了让张四界承认和林建新等人合作抢建渔排骗取国家补偿款,办案人员对张四界刑讯逼供,以抓其妻子、女儿、儿子相威胁,以抓村民相威胁,对其进行体罚、殴打,不让其睡觉、喝水及上厕所,使其作出虚假供述。
对于在卷指证林建新等人的供述,张四界说:“这些笔录都是我被抓进去之后,经过长期的折磨,没完没了的折磨,明确告诉我说选择了我我就跑不掉。如果我不认,所有的村民都有抢建渔排,全部都要被抓起来。说如果我配合他们,听他们的,按他们的要求说,就放过村民”。
此外,张四界还详细阐述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形,其表示:“每天被要求端坐在一张塑料凳子上,一动都不准动,一天二十四小时,除了偶尔让我睡半个小时一个小时之外,其他时间都这样坐着不准睡觉,一打瞌睡就把我弄醒。他们轮班,二十四小时都有两个人看守我。在此期间,审查人员还拿一个有温度的东西在我背上比划,还有被从头上喷蜘蛛网一样的东西,我整个人都被搞得完全晕头转向麻痹了,整个人的意识都模糊了。被他们像变戏法一样摆弄。我的手脚都肿了,特别难受的是头,一个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感觉,头都要炸掉了。他们还有打过我”;
“吃住审问都在一个房间里,比漳浦更残酷,说我和组织对抗死路一条。也是每天要求坐在凳子上不准动,很少很少的睡眠,喝水上厕所都要他们允许,允许就给喝水上厕所,不允许就不准。有被拖到卫生间拳打脚踢过几次。他们有时拿着村里渔民的照片给我看,跟我说今天他们又去了多少人去村里又抓了谁。用恶毒的语言诅咒说我的家没有了,村庄也没有了,要我赶紧怎样怎样。还说要抓我儿子,抓我老婆,抓我女儿,一个一个抓”;
“就因为我说他们为了自己升官发财这句话,又把我整了好几天整的半死。反正几乎每天就是这样逼,折磨,他们说只有他们想不到的,没有他们办不到的。经常大发雷霆,那种场面太恐怖了。我的人完全崩溃了。后来又说要我赶快救人,说我认了村民就没事了,官员也没事了,说坦白告诉你,你没有选择”。
…… ……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条等规定,对办案机关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张四界证言,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即案卷中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8日及2017年1月25日所做的五份张四界笔录(见侦查卷第7卷P29-40,P42-48;一审诉讼卷第2卷P49-52,P53-56,P57-68),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林某祥没有直接指证林建新,其关于旧镇镇姓“林”的镇长和张四界合伙抢建渔排的证言,是办案机关刑讯逼供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1、证人林某祥没有直接指证林建新
证人林某祥没有和林建新打过交道,并且其始终没有明确指证林建新。一审法院认定林建新犯贪污犯罪,依据之一是林某祥在2017年1月11日的证言。林当时陈述说“抢建渔排的有旧镇镇政府一个姓‘林’的镇长”,“旧镇镇有个姓林的镇长找张四界帮忙扎排,成本打算出90万,大概要扎100排左右,让我帮忙找海地。张四界当时先交给我50万元,说是那个镇长扎排的出资,另外40万元后续会给我”。
对此,一审辩护人曾指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称呼副职领导时,一般都省略“副”字。上述林某祥所说的“旧镇镇政府一个姓‘林’的镇长”是否确指林建新,是不确定并且存疑的。一审庭审中,林建新也明确说,旧镇镇还有别的姓林的镇领导。同时,“林”在旧镇镇是大姓,还有姓林的在别的镇也当镇领导。
2、林某祥在侦查阶段关于旧镇镇姓“林”的镇长和张四界合伙抢建渔排的证言,是办案机关非法取证的结果
在案证据显示,林某祥作证的时间在林建新被迫自证其罪之后,不排除办案机关利用林建新编造的供述,逼取林某祥证言的可能。并且,有证据证实林某祥确实遭受刑讯逼供,被迫作出虚假证言。
2017年12月15日,林某祥对张四界的律师张磊说明其作出上述虚假证言的原因。林某祥明确表示,其之前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陈述过的笔录,内容都是不真实的,是被逼迫才签字的。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殴打、体罚,不让其睡觉、以抓其他村民相威胁。张磊律师对林某祥的该份调查笔录,一审辩护人也已提交给法庭并记录在案。
在该份笔录中,林某祥详细阐明了其遭受非法取证的情况:“我于2016年7月16日在湖北被抓,被带到漳州农业局宾馆关押,审讯了我八天,问我和张四界渔排的事情,说张四界有让我安排海地主抢建渔排,这是没有的事,我没有承认。然后就把我带到一个纪委办案点,又审了八天,每天只让我睡两个小时,其他时间三四个人轮班看守我,让我必须保持端坐的姿势,不准动,不准打瞌睡,打瞌睡看守的人就拧我的大腿或胳膊,我仍然实事求是的讲我自己和张四界的渔排”;
“然后又把我带到农业宾馆,有一个月左右,检察院的,公安局的,纪委的都有审我,每天最多的可以睡四个小时,少的只能睡两个小时,其他时间必须保持端坐姿势,我仍然没有按办案人员要求我承认抢建渔排的说法说,我说没有的事情你叫我怎么承认。然后又把我带到纪委办案点,十六天左右,前八天我最多睡了十个小时。有三天三夜一分钟都没有让我睡觉,打瞌睡就用手拧我,用脚踢我,打下巴,我被折磨的眼冒金星,头脑已经完全不清醒了,全身麻木,神志不清,感觉人在地上坐,身体在天上飞。之后办案人员让我和我表哥张四界通电话,电话里我表哥说,没办法,配合政府,完了好早点回去,然后电话就被挂断了。我说没有的事实怎么配合。然后就又被折磨了两天”;
“我完全被弄得神志不清了,只好答应配合。他就拿纸和笔给我写准的渔排,我说不知道怎么写,他们就叫我画一张海上的图,标明哪里是海地主的地方。我标不出的时候,他们就拿图纸帮我标注,然后一个一个的,指着图上标注的海地主名字,说这个,张四界已经交待了,你们通过他建了多少、多少排,就这样一个一个被他们弄出来的。叫我一个一个多少排整理出来。建多少排,分多少钱,都整理好之后,然后由检察院的给我架起录像机对我录像,我把整理好的纸张放在桌下念,检察院的人还叫我放在桌子下不要被录像机拍到”;
“这些都弄好之后,就把我又带回农业宾馆,本来说我交待好了就一个星期内就放我回去,但是根本没有放我。而是他们开始拿着我的假材料开始找那些村民,把村民们一个一个找去问。找了两百个左右,对他们说你看,张四界、林某祥都这样说了,你还不交待,有不少村民都遭到时间长短不一的关押。不配合的就抓走,还要退钱,配合承认渔排是张四界和我让弄得,就放回去,不要退钱。我一直被关押到2017年1月16日,等这些村民都被他们弄好了,才放我回家”。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条等规定,对办案机关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林某祥笔录证言(见一审诉讼卷第2卷P75-83,P84-95;侦查卷第7卷P2-11,P13-27),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二、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林建新与张四界互不认识,并且林建新和张四界没有合谋抢建渔排的作案时间,林某祥也没有抢建渔排的作案条件和机会
(一)仲兆庶律师会见李某民的笔录证实,林建新没有通过李某民认识张四界,林建新与张四界互不认识
林建新在侦查期间供述说,2010年8月-2011年6月,林建新所在乡镇的党委书记李某民参与第2期征收渔排工作,是岱仔村庙前组组长(供述错误,应是汕尾组组长)。李某民被抽调到古雷港区参加收海工作后,林建新作为镇长主持旧镇镇的日常工作,经常带队到古雷镇看望慰问李某民。张四界是古雷岱仔村的村委主任,也带队到古雷慰问李某民。期间李某民经常带林建新和岱仔村村干部交流,因此认识了张四界,成为好朋友。2010年下半年间的一天,林建新到张四界家中泡茶、共谋抢建渔排。
如上文所述,林建新的上述供述系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实供述,林建新在律师会见时及一审庭审过程中均称,其与张四界互不相识,未曾合作抢建渔排;而张四界在其律师张磊会见时也称,“我根本就不认识林建新”。
此外,针对林建新在供述中所说的通过李某民认识张四界,二审辩护人曾提交《仲兆庶律师会见李某民的笔录》证实供述内容不属实。2019年10月22日,李某民向仲兆庶律师明确表示,林建新没有通过他认识张四界,林建新与张四界互不认识,林建新被牵扯到“古雷二期征海案”中是相当离谱的。
李某民在会见笔录称:“林建新没有参加过古雷收海的任何一项工作,他都不认识张四界”;“我从来没有听林建新讲过张四界这个人,收海期间以及收海过后我都没有听他讲过张四界这个人,林建新百分之一千都不认识张四界”;“我没有介绍过林建新认识张四界。一方面我和张四界没有私交,也不在同一个工作队,我在汕尾工作队,他在庙前工作队。另外一方面,我和林建新都在忙自己的工作,也没有想过要去介绍。最关键的是我和张四界还没有成为朋友,也不会去把他介绍给自己的朋友”。
(二)有客观证据证实,林建新和张四界没有合谋抢建渔排的作案时间和可能
在卷证据显示,李某民参与第2期征收海工作的时间是2010年8月,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二《福建日报新闻截图》证明,收海工作开始的准确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该时间也可以得到辩护人提交证据四《收海工作方案》和证据五《收海工作情况汇报》的印证。因此,林建新去慰问李某民应当在2010年8月16日之后,然后才有可能认识张四界并与其合谋抢建渔排。
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三《漳州新闻网新闻截图》、证据五《收海工作情况汇报》证明,漳浦收海组和福州测绘院对1.6万亩收海区域、16777排网箱渔排进行航拍,并在2010年9月15日之前形成收海工作成图。证据三显示,如果利用人工上渔排测量养殖面积需要花费6个月的时间;证据五显示,采取航拍描绘制作现状“作战地图”,可比实行分区分期实测缩短150个工作日,确保按照预定时间完成收海工作。以上可以证明,渔排航拍工作花费近1个月。因为渔排航拍工作成图完成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所以可以推算出,渔排开拍的时间为2010年8月中旬,最迟不超过9月初。
由于所有被征收的渔排都是按照航拍→编号贴牌→登记造册→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的程序进行,这就意味着,涉案被征收的渔排必定是航拍工作开始前即2010年8月中旬前就已经建成,否则就不能进入下面的程序,海地主们也就拿不到补偿款。根据上文所述,林建新去慰问李某民应当在2010年8月16日之后,由于当时所有被征收的渔排都已经建成并进入航拍图,林建新不可能再去与张四界合谋抢建渔排,他们完全没有作案的时间和作案的可能。
(三)收海工作队对征收海域进行全封闭管控,林某祥没有抢建渔排的作案条件和机会
二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四《收海工作方案》、证据五《收海工作情况汇报》证明,自2010年8月11起,为打击非法抢建和抢种,收海工作队对征收海域进行全封闭管控;8月7日就有一支56名干警组成海上管控组和陆地管控组先行入驻,对征收海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管控。
因此,在如此严格的监控之下,林某祥完全不可能进入收海区域,更不可能大张旗鼓地将竹排拖到征收海域,进行捆绑、扎排等大量工作,最终完成100多排渔排的抢建。而且2010年8月是古雷的第二次收海,第一次收海时间是2009年3月,当时就已经出现渔民抢建的现象,且都如愿获取补偿款。因而,从2009年下半年起,渔民都纷纷抢建渔排,抢建行为甚至都公开化了,张四界的口供也多次说到这个情况。而从2009年3月第一次收海,到2010年8月第二次收海,已经历经一年半的时间,此时征收海域早已是密密麻麻的渔排,根本没有空余的海地可供林某祥抢建扎排。
上述情况,林建新在2019年9月25日的申诉材料中也有相关表述,“退一步讲,从我和张四界供述的材料看,我们两人相识是在李某民2010年8月16日进驻古雷岱仔村后认识的,我是在李某民进驻古雷至少一个月后才带旧镇班子成员去慰问、看望李某民。时间上是9月16日以后。可渔排完成航拍时间是9月15日之前;甚至在8月7日之前就有56名干警每天24小时管控,从时间来分析我也没有作案时间”。
三、关于资金来源: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出资90万元用于抢建渔排与事实不符,林建新因遭遇非法办案被迫作出虚假供述
(一)用于贪污出资90万元及资金来源,是林建新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编造的虚假供述
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出资90万元交给张四界,由张四界通过林某祥寻找海地主进行合作抢建渔排,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这与客观事实不符。正如上文所述,林建新在“双规”期间遭遇体罚虐待、刑讯逼供,威胁恐吓,被迫做出虚假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开庭时予以澄清。
林建新一审提交的申诉材料中明确说,其用于贪污出资90万元及资金来源,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编造的:“刚开始办案人员要求我说清楚投了多少钱,建几排渔排,分到多少钱就行。当时我心里想,在市一级的办案点,涉及的金额肯定很大。但建一排渔排多少成本我不懂。在交代的过程中我只能把投入从少往高慢慢抬。开始是如10万、20万、30万、50万,最后说到90万元。办案人员认为差不多了才停止。”而且,开始编的是“自筹15万,向妹夫黄某新借50万,向亲朋好友借25万元,资金分三次投入。后经办案人员提示,改为分两次投入,一次40万元,一次50万元。”
(二)证人黄某新证明其没有借给林建新50万元
在卷证据显示,证人黄某新曾写给一审法官一封信,详细描述林建新在案发后,市纪委、县纪委和漳浦县反贪局,多次找黄某新核实其是否借给林建新50万元。对此,黄某新均明确说没有借给林建新50万元。
黄某新在信中还特别指出,其在被第四次传唤时,在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限制人身自由:“到了下午,又换了一茬人马说我借给林建新50万元,我说,没有的事,你们已经对我银行的出入账情况都了如指掌,我哪有那么多钱借给林建新,那样的话,我还需要贷款吗?我也告诉他们,这几年苗木生意、养鱼饮料款都从银行转账,都是有据可查的。他们一再说我是拿现金给林建新的。真是无稽之谈,我一平民百姓,哪有那么多现金,现在的人还有谁会在家里放那么多现金,那不是招贼吗?”;“从2016年国庆节后至2016年年底,市纪委、县纪检、反贪局传唤我去配合他们调查,我实事求是,如实告诉办案人员,我没有拿过林建新120万元,也没有借给林建新50万元”。
一审庭审中,黄某新当庭对上述情况再次予以确认,明确说不存在借给林建新50万元的事情。
(三)林建新妻子证明林建新不存在自筹15万元及向亲朋好友借款25万元用于抢建渔排的情况
无论是在申诉,还是在庭审中,林建新都对其在供述中所说的“自筹15万,向亲朋好友借25万元”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否认。林建新的妻子一审当庭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说明,明确说她从来都没有听林建新说筹钱、借钱用于抢建渔排的事。
此外,除上述林建新在侦查机关的虚假供述、张四界和林某祥因遭受非法取证而作出的虚假证言外,在案证据中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明该90万元投资资金的存在。
四、关于资金去向: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款及去向均不属实,林建新在一审阶段已经予以说明,并得到出庭证人当庭证言印证
(一)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款及去向均不属实,是林建新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编造的虚假供述
无论是在申诉材料中,还是在一审庭审中,林建新都明确说,贪污资金及去向均不属实,其侦查期间的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编造的:“我分到的钱也一样从少分到600多万元,才告一段落。后来有个办案人员告诉我并不是分到的钱越多越好,我就往下降到500多万元。那到底建多少渔排我怎么也说不清楚。后来在办案人员的提示下承认建了125排”;
“可痛苦一天天在增加,无奈之下,存着侥幸心理编出下面的事实和过程:违法所得600多万元分四次取得,并于2011年底全部取得,金额从600多万降到500多万元,最后再降到426万元。资金的投入和取得都是我和张四界先电话联系,再单独驾车到古雷岱仔村村口不同地点交接。最后办案人员要求我改为统一在村口交接。资金往来全无手续,连一张便条都没有,全部以现金往来。资金去向,所得426万元,扣借来75万,余351万。投入绿化苗120万,种巨尾桉70万,老家盖房子40万,县城装修房子30万,女儿读书费用70万,小水库亏损20万。资金的去向都用现金支付”。
(二)一审期间诸多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林建新在侦查阶段供述的贪污资金去向不属实
1、证人黄某新、卢某金的证言证明,林建新不存在投入120万元现金用于种植绿化苗、投入70万元现金用于种巨尾桉及投入20万元现金承包小水库的情况
案发后,漳浦纪委和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多次找黄某新核实林建新贪污资金的去向,问其是否从林建处拿过120万元,并核实种植苗木、承包鱼塘等情况。在纪委、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的多次传唤中,黄某新虽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办案人员多次威胁、引诱,都明确说没有从林建新处拿过120万元。黄某新一审出庭作证证实,林建新没有给他120万元;2004年,他与林建新合伙投资水库,投资13多万元;2006年投资苗圃20多万元,林建新为此向海峡银行贷款30万元。
黄某新在写给法院的书信中明确说:“一开始就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并由几班人员轮流威胁、引诱我,要我承认从林建新处拿过120万元。这种子虚乌有的事令我很惊讶!明明没有的事,我怎么会承认。”同时,在该信中黄某新明确说,种植苗木、承包鱼塘等,主要是向漳浦海峡银行贷款30万元。自2007年至2010年,林建新先后也就投入20多万元,这些都是有账可查的。上述证言与林建新供述相互印证。林建新曾供述:“我和我妹夫合伙种绿化苗、巨尾桉、水库养殖的投入,据我所知我妹夫平时都有记账可查”。
关于种巨尾桉涉及的70万元,一审辩护人于2018年6月30日,联系合作方卢某金了解情况。卢某金说,其和林建新在2011年开始种植巨尾桉,平事的管理都是委托黄某新,日常开支和管理都是黄某新在管。2014年底,他将其持有的股份卖给林建新,扣掉未付的成本2.3万元,共计作价27.7万元,由黄某新从2014年底到2015年5月份期间,分三批七笔汇到他的账户。卢某金还提供银行转账流水予以证实。卢某金的上述证言和银行转账流水,一审辩护人已提交给法庭并记录在案。
以上证据证实,林建新不存在投入120万元现金用于种植绿化苗、投入70万元现金用于种巨尾桉及投入20万元现金承包小水库的情况。
2、林建新父亲林某营一审当庭证实,林建新老家房子是林某营自己出钱盖的,林建新不存在出资40万元现金帮老家盖房的情况
林建新在申诉材料和一审庭审中,明确说:“老家盖了不到180平方米的房子,花了不到20万元。是我父母出钱盖的”。林某营一审也当庭证实,老家盖房子费用约20万元,20万元是他自己以前积攒及卖花的钱。
为了调查林建新是否存在使用40万现金在老家盖房,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曾去林建新老家,实地查验房屋装修情况,也曾找其父亲林某营核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林某营一审也证实,检察院的人曾找过他了解情况,他说老家的房子是他自己出的钱,主要是卖花的钱和平时攒的钱,林建新没有出钱。平时的日常生活,儿女们也没有给他们钱,他们自己有收入。但是,案卷中没有办案人员找他核实情况的相关资料。这份证据显然被故意隐匿了。
3、林建新妹夫郭某忠一审当庭证实,其装修林建新县城房屋花费近6万元,林建新供述说花费30万元是不属实的
在申诉材料中,林建新明确说:“县城装修房子花了不到8万元。”林建新“花了不到8万元”的表述,和其妹夫郭某忠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郭某忠在写给法院的书信中,明确说:“整个装修过程均由我负责,装修的钱款是从2012年我装修自家房屋时向林建新借的还款及其他零散提供支付的,装修大约历经6个月左右完成。由于原来就打算出租,原材料也尽可能经济实惠的,再加上算是老顾客吧,房子又小(建筑面积53.7平米,室内面积41.54平米,挑高),装修总共花了近6万元。房子装修完毕后,我连襟黄某新因孩子读书方便照顾要居住,就由他去添置家具、空调并安装楼梯等。据说,当时他花了2万多元”。对这一情况,郭某忠一审当庭再次予以确认。
4、林建新妻子一审出庭作证,并提供证据证实女儿留学一年总共花费不到20万元人民币,林建新供述说花费70万元现金与客观事实不符
虽然林建新在侦查期间供述说,其贪污资金有70万元现金用于女儿出国花费。但在申诉材料和一审开庭中,林建新均予以否定,并说“我女儿不可能带现金去英国留学”。的确,出国不可能携带大额现金,在英国留学也不可能使用人民币现金直接消费。因此,若法院认定这70万元贪污款去向属实,林建新应先把从张四界处拿来的现金存进银行,然后再通过银行兑换外币。然而,案卷中却没有林建新存入大额资金的银行流水这一重要证据。
此外,林建新的妻子一审出庭作证,并提供其女儿在英国留学一年购买外币的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证明,其女儿在英国留学一年,共计花费不到20万元人民币。林建新供述说花费70万元现金用于女儿出国留学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林建新的妻子当庭也明确说,她从没有见到林建新拿大量现金回家。
五、一二审法院主观定案,直接依据16位海地主的虚假证言,认定林建新个人分赃部分即贪污343.9万元,是不客观、不全面的;涉案海地主证言与补偿协议等书证矛盾,在卷无银行取款流水证实,司法鉴定报告证明海地主没有相应取款,法院认定贪污犯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一)一审法院直接依据16位海地主证言,仅认定林建新个人分赃部分即贪污3439000元,是不客观的、不全面的,也不符合在案证据状况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林建新与张四界共谋抢建渔排,以海地主的名义共同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共计5628304元,其中林建新个人分赃3439000元,但并未指控海地主构成贪污罪共犯。因此,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仅需要查明林建新和张四界是否存在合谋抢建的事实,还需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区分海地主自建的渔排以及与林某祥合建的渔排,查明林建新和海地主合建渔排数量及编号,查明海地主获取涉案渔排补偿款的数额,然后再根据供述的分赃比例理清各自获取的份额。
然而,一审法院在未详细核实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以“公诉机关未提供所有涉案海地主对照补偿协议对所骗取补偿款准确数额进行确认的证据”,只对林建新个人得赃3439000元予以认定(见一审判决书P47-48)。这一认定不全面、不客观,也不符合在案证据状况。实际上,一审法院认定林建新个人得赃3439000元,完全依据涉案16位海地主的证言,并非因为缺乏相关海地主的补偿协议。
本案中,关于合伙抢建渔排与分赃情况,海地主林某东称合建6排,拿给林某祥12万元;林某斌称合建6排,拿给林某祥18万元;林某连称合建10排,拿给林某祥28万;陈某环称合建3排,拿给林某祥12万元;林某方称合建7排,拿给林某祥30万元;陈某荣称合建23排,拿给林某祥52万元;陈某标称合建5排,拿给林某祥18万元;林某发称合建6排,拿给林某祥12万元;陈某寿称合建8排,拿给林某祥35万元;林某生称合建6排,拿给林某祥3万元;林某彬称合建12排,拿给林某祥23万元;黄某全称合建8排,拿给林某祥145000元;陈某明称合建4排,拿给林某祥18万元;陈某民称合建9排,拿给林某祥114000元;林某生称合建3排,拿给林某祥14万元;林某辉称合建13排,拿给林某祥43万元。以上合计共建129排,林建新分得343.9万元。这就是林建新贪污数额认定为3439000元的由来。
(二)林某斌等16位海地主的证言,是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虚假证言,完全不属实
如上文所述,2017年12月15日林某祥对张四界律师张磊明确说:“本来说我交待好了就一个星期内就放我回去,但是根本没有放我。而是他们开始拿着我的假材料开始找那些村民,把村民们一个一个找去问。找了两百个左右,对他们说你看,张四界、林某祥都这样说了,你还不交待。有不少村民都遭到时间长短不一的关押。不配合的就抓走,还要退钱,配合承认渔排是张四界和我让弄得,就放回去,不要退钱”。该证言证实,办案人员不但对证人林某祥刑讯逼供,还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让村民作假证。
此外,关于抢建渔排的时间,林某斌等16位海地主的证言与林某祥的在卷证言不一致。林某祥证言显示是2010年下半年,但林某东、林某方、陈某荣、陈某标、林某发、陈某寿、林某生、林某彬、林某生、林某辉这10位海地主证实是2010年左右,陈某明、林某连、陈某环这3位海地主又称是2010年间。
(三)16位涉案海地主的证言与在案补偿协议等书证无法核对一致,一审认定贪污犯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辩护人经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发现,涉案海地主关于抢建渔排的证言与在案政府补偿协议书等客观证据无法核对一致。综合16位海地主的证言,除林某斌、黄某全2位海地主,对政府补偿协议等书证进行辨认并能指出与林某祥合建渔排的数量和编号、准确算出合建共获取的补偿款金额外,其余14位海地主均只能说出合建的排数和分给林建新的补偿金额,对于合建了哪几排、共分得多少补偿款、自己分的多少补偿款均模糊陈述。
而且,这14位海地主当中,除了陈某寿、林某生、林某彬、陈某民4位外,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余10位海地主政府补偿协议等书证,不仅包括与林某祥合建的渔排,还包含海地主自建的渔排。因此,根本无法准确理清海地主与林建新合建渔排的编号以及相应补偿金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6位海地主关于抢建渔排时间的表述,都只具体到年份,没有详细到月份,而实际上海地主拿到补偿款的时间完全可以依据银行交易记录具体到年月日。在卷证言多使用“年间”、“下半年”、“左右”等极其模糊不清的字样,这显然是办案人员故意为之,试图混淆是非、掩盖真相。
(四)本案证据证明林某斌等16位村民并未从政府发放的补偿款中,取出现金交给林某祥
1、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调取16位海地主的银行取款记录
根据林某东等16位海地主的证言,政府向渔民支付补偿款,是直接打到2011年镇政府为渔民统一开通的存折里的;林某东等人在收到补偿款后,是先从存折里取出现金,然后再将现金交给林某祥。其中,陈某环证实其在收到补偿款后,先将全部补偿款转到古雷信用社的卡里,然后当日再取款给林某祥。但是,案卷中却缺少这16位海地主取现的银行流水这一关键证据。林某东等16位海地主是否在相应的时间提取相应的款项交给林某祥,对认定林建新是否构成贪污犯罪至关重要,法院应当查明。对此,辩护人曾于2019年9月26日向二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一)》,申请调取16位涉案海地主渔排补偿款的银行取款记录。通过对海地主银行取款记录的查看,法院能发现,根本不存在16位海地主取出相应现金交给林某祥的事,这也能直接证明林建新与张四界合作抢建渔排、骗取补偿款这一事实完全不存在。但二审法院未予调取。
2、《关于漳检技鉴(2018)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多名海地主未有相应取款记录
二审过程中,辩护人从刘两溪案件辩护人王兴律师处调取到,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漳检技鉴(2018)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情况说明》(见附件7)。该《情况说明》的附表,详细列举了林建新案件中16名海地主的银行取款情况。我们核对这16名海地主的银行取款情况发现,至少有陈某荣、林某彬、陈某民、林某辉4名海地主没有相应金额取款记录(见附件8)。辩护人已将该《情况说明》提交二审法院。
以上证据,再次印证了林建新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林建新没有收到相关海地主的钱款,卷中16名海地主、张四界、林某祥,关于16名海地主从银行取现给林某祥,然后通过张四界交给林建新的证言,系虚假证言。
综合本案证据,林建新、张四界和林某祥此前均供述林建新个人分赃426万元,在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这一数额的情况下,三人的供述却高度一致,其背后理由不言而喻。
结语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林建新犯贪污罪事实严重不清、证据特别不充分,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证据链;人民法院不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忽略前述林建新、张四界及林某祥虚假供述的取得原因,直接依据涉案16位海地主模糊、虚假的证言,仅认定林建新个人分赃部分,严重违背轻口供证据、重客观证据的原则,系逻辑混乱、不符合客观事实。
鉴于此,申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请求你院排除各种干扰,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本案证据后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纠正错误判决,依法宣告林建新无罪。
此致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王碧云(签名捺印)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