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福建南安在精神病院开庭审判精神病人最新进展:
对患病被告人中止审理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3-05-09
泉州市第三医院,又称泉州市精神卫生中心。2023年5月5日上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此开庭,审判在此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许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讯 2023年5月9日下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2022)闽0583刑初19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我的当事人许某及其公司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此前,该院在精神病院审判精神病人一度引起业界关注。(详情点击阅看:仲若辛丨福建南安:在精神病院开庭审判精神病人)
今天送达的刑事裁定书所附法条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南安市人民法院不再坚持继续审判精神病人,依法对其中止审理,这说明此案的审判逐步进入了法律轨道。但仍存遗憾的是,南安市人民法院一直在回避我的当事人许某的受审能力问题,他们虽然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许某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但拖延数月,至今仍不出具鉴定意见。辩护人注意到,今天送达的刑事裁定书,引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是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他们为什么一直坚持回避这个受审能力问题呢?
关于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及时跟进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