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丨福建南安:在精神病院开庭审判精神病人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3-05-08
泉州市第三医院,又称泉州市精神卫生中心。2023年5月5日上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此开庭,审判在此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许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3年5月4日至5日,施某等人被控骗取出口退税案在福建省南安市法院开庭审判。期间,法庭先在南安市法院持续开庭一天,次日上午转到泉州一家精神病院开庭,下午再回南安市法院开庭。经过两天的庭审,法庭调查尚未结束,合议庭即宣布休庭,同时宣布取消原定于5月6日及之后五天的庭审。本案审判中暴露出的诸多程序问题,值得刑辩同行关注研究。
管辖权之争
施某等人被控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由福建泉州下辖的县级市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南安市检察院起诉至南安市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指控的犯罪地全部在福建省石狮市,3个被告单位的住所地、12名被告人的居住地,也均在石狮市。案件弄到了南安市管辖,卷中却并无公检法上级机关的指定管辖文书。
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公诉人辩称,被告人许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南安市,故南安市公检法有管辖权。公诉人所称的许某,户籍地确实在南安市,但其十年前就嫁到了石狮市,并一直在石狮市居住。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不仅写明了许某的户籍地,而且写明了许某的居住地,说明公安、检察机关对其居住地是不存疑义的。至于公诉人所说的以其户籍地确定管辖,并无法律上的依据,说其信口开河也并不为过。
庭前会议结束后,泉州市中级法院出具了一份指定管辖函,指定南安市法院管辖本案。这种后补指定管辖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关于管辖权的宗旨目的,是明显的知法犯法行为。
5月4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庭宣布驳回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被告人许某之前未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地在石狮市,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才提供证据,故南安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强词夺理竟至如此,令人汗颜。
被告人受审能力之争
鉴于被告人许某早在案发前几年,就一直因精神疾病就医,并长期服用精神疾病类药物,其受审能力引起辩护人注意。2023年1月,辩护人聘请法医学精神病专家对其受审能力进行评定。评定意见认为,许某于2022年7月19日(许某被刑事拘留时间)之前精神状态异常,患有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早期);许某于2022年8月18日(许某被取保候审之日)之后精神状态异常,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过程中;因精神分裂症所致,许某目前无受审能力。
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许某的受审能力问题,并提供了专家意见、就诊记录、用药记录等材料,为慎重起见,同时申请法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受审能力做出司法鉴定。后法庭委托许某所住精神病医院鉴定其受审能力,但直到本次5月4日开庭时,该医院尚未对许某的受审能力出具鉴定意见。许某家属提出质疑认为,法庭明知许某不具受审能力而故意不让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以免影响其庭审效率。我没有证据对这个质疑去证实或者证伪,但从法庭几个月以来的行动看来,家属质疑得有理。
被告人缺席的在线审判
5月4日庭审第一天上午,法庭按既定时间宣布开庭。所有辩护人到了法庭才知道是在线开庭,除了取保候审的少数几名被告人到庭之外,其他多名被告人通过视频在看守所参加开庭。而在开庭之前,法庭并未征求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在本人提出反对的情况,法庭仍继续推进在线庭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南安市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我当庭向法庭提出,我的当事人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还在住院治疗中,今天不能到庭。法庭在未明确宣布我的当事人是分案审理还是中止审理的情况下,直接继续推进庭审,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就进入了公诉人讯问、辩护人发问环节。我向法庭表示,鉴于我的当事人因病不能到庭,故我对本案所有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也不发表辩论意见。法庭未置可否,庭审继续进行。
南安市法院开刑事案件缺席审判之先河,令人耳目一新。
在精神病院审判精神病人
在我的当事人许某缺席的情况下,法庭调查持续了一天时间。5月4日下午法庭宣布休庭,同时通知次日上午在泉州市第三医院开庭。泉州市第三医院是我的当事人许某所住的精神病院,法庭让我们次日上午8时50分到达医院门口,听候通知,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参加次日的开庭。这种专为一个被告人开小灶式的开庭,之前我也是闻所未闻。
泉州市第三医院。2023年5月5日上午,辩护人在病房楼下等待进入设在住院病区的临时法庭。
次日上午,泉州市第三医院的住院病区旁边,设置了一个简易临时法庭。公诉人、法官、法警、辩护人,悉数到庭。虽经法官、法警百般辛苦,我的当事人许某终因精神不正常而无法配合庭审。法庭宣布开庭取消。
在一起有3个被告单位、12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南安法院不分案审理而单独为其中一名被告人开庭,被告人的对质权如何行使、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何向我的被告人发问,都成了疑问。再者,在精神病院开庭审判精神病人,是否顾及到精神病人并无受审能力?这种做法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的一段佳话,还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一个笑话?
辩护席。2023年5月5日上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在泉州市第三医院的病区设置的临时法庭一角。
证据突袭 方言审判
南安法院两天的庭审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比比皆是。5月4日首日开庭时,辩护人发现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未在庭前开示,这些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法庭未通知各位辩护人阅卷。在本人表示反对后,法庭才在当日庭审后提供两本补充侦查卷宗供本人查阅复制。但我第二天发现,法庭仍有部分补充侦查材料已经在法庭出示但未在庭前提供给辩护人查阅复制,在精神病院的临时简易法庭,法庭又拿出一摞材料供本人查阅复制。辩护人一边开庭一边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南安法院侵害律师辩护权,竟到如此程度。
5月4日开庭时,公诉人一度用闽南方言向部分被告人发问,这些被告人也用闽南方言回答。本人一直听不懂,遂向法庭提出,应当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法庭表示,听不懂的可以在开庭结束后听,庭后可以提供翻译。法庭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听不懂庭审,开庭如何有效进行,如何进行质证、辩论?“庭后提供翻译”的说法,实乃笑话。
尾声
有个检察官说得好,他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但南安法院两天的庭审,严重偏离法律轨道,搞成了一场活闹剧。
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法庭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好在这场审判尚未结束而提前收场,下一步是否能回到法律的轨道上审理,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