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黄东宁二审辩护人
一审辩护人陈有西曾作无罪辩护
公众号辩护人 2017-05-27
公众号辩护人2017年5月26日讯 近日,仲若辛律师接受黄东宁父亲的委托,担任黄东宁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本案一审辩护人陈有西、邓学平律师曾为黄某作无罪辩护,并将本案应当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发至中央政法委、湖北省公检法等部门,但意见未被采纳。
黄东宁,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北惠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维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24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次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016年9月28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东宁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东宁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10377943.6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847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东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占惠维公司财物;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公司上市的需要并且经过公司董事长的同意,钱均已退还给公司;其不存在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王理支付的723万元不是回扣,是事先与股东李能、王理商量好的分红款。
黄东宁一审辩护人陈有西、邓学平律师提出黄东宁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因为惠维公司日常财物管理混乱,存在开票不规范、私设“小金库”等不符合《公司法的》的常态化情形;黄东宁虚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所获得的价款部分作为预付款和货款支付给采购商,部分属于公司归还黄东宁应得的股东分红款,不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黄东宁不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收取王理支付的723万元不属于回扣,而是代表惠维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决议,是事先约定的一种公司利润分配方式。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未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被告人黄东宁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本案审查起诉期间,陈有西律师将本案应当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发至中央政法委、湖北省公检法等部门,建议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退回公安机关撤案,该法律意见书揭露本案的实质是李能与黄东宁之间因对企业经营理念产生分歧致使反目成仇,是李能对黄东宁的诬告陷害。本案的公安机关已沦为李能个人泄愤的工具,偏听偏信李能一方的说法,而对黄东宁的合理解释一概否认。黄东宁不仅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地地道道的受害者。但陈有西律师的意见未被采纳。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仲若辛律师在接受黄东宁父亲委托后,于5月17日前往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辩护委托手续并查阅复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其后,仲若辛律师两次前往孝感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上诉人黄东宁,在了解本案一审庭审情况后,针对一审指控的罪名梳理证据,并且调查列出新发现的证明黄东宁无罪的证据材料。
在会见上诉人黄东宁后通过仔细查阅卷宗,仲若辛律师发现本案是当地公检法违法采取刑事手段介入公司股权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先是通过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通缉身在加拿大的黄东宁,继而承诺不对其采取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骗其回国。当地法院,以民事和解手段,帮助李能掠夺黄东宁千万股权。之后,当地公检法启动刑事手段,打造了一个所谓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假案。而真正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分子李能,却以一个受害者的面目逍遥法外。
仲若辛律师认为本案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改判黄东宁无罪。由于司法机关选择性搜集证据,割裂证据,断章取义,致使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因而书面申请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全面搜集、调取能够证实黄东宁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由于上诉人黄东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有异议,这些异议对本案是否有罪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且辩护人申请二审合议庭调查、搜集的新证据及上诉人黄东宁与辩护人将提交的大量原始书证等材料均应由法庭安排当庭质证,因此辩护人申请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26日,仲若辛律师已向孝感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提交了《搜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和《申请二审开庭审理黄东宁案件的函》,本案后续进展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