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雇员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新疑问的答复
包头律师咨询网 2013-11-29
问题:2012年10月9日,我以《关于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雇员》为标题向你们进行咨询,并于18日得到答复,认定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其雇员不是职务侵占罪主体,并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我还想问,《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了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是将个体作为单位,具备经济组织的形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单位的规定,并不属于适用职务侵占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仅针对《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并未包含自然人犯罪的情形。因此,你们的回复并未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因为现阶段基层法院与公安对此认识根本不同!!且不立案不受理的,都不给书面材料,以为我们都没告过的!
答复部门:公安部 答复时间: 2012-11-01 11:3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单位”的范畴,除《刑法》第三十条外,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刑法》其他条文中关于“单位”的规定。 据此,本案中该员工涉嫌侵占罪,依法应由人民法院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