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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后又抽逃资金

应根据犯罪目的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中国法院网   2013-08-13

问:程某为了成立一家公司,找熟人垫付资金通过验资,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随后,程某又指使他人将该注册资本转出至熟人实际控制的账户。请问,程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金罪,还是抽逃出资罪?

 

答: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人目的是通过虚假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其虚报的注册资本进行登记,一般发生于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法宗旨在于惩处欺骗公司登记机关,扰乱公司登记秩序的行为。而抽逃出资罪的立法宗旨则在于惩处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资金,一般发生于公司成立后。本案中,叶某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的营业执照。他通过熟人垫资在验资过程中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的资金也不是公司实际所有的资本金,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3-7-19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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