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老总犯"三罪":69次受贿2123万,被判死缓
法院认定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新华网 2013-08-02
齐鲁晚报2013年6月29日讯 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玉君,在2004年至2010年间,先后69次受贿2123万余元。高玉君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判处死缓。
高玉君在担任山东百年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人在业务承揽、物资采购、款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人民币1998.1万元、美元8万元、英镑2.8万镑、欧元5千元,以及购物卡、手表等财物。
经群众举报后,烟台检察机关对高玉君立案调查。
2012年,高玉君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钟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