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单位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法制日报 2013-05-11
本报北京2012年5月27日讯 记者周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明确,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标准(三)还规定,上述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非法提供鸦片20克以上、吗啡2克以上、杜冷丁5克以上等,均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