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案”刑诉潮来临 律师质疑定罪偏差
是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
21世纪网 2013-04-06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颂)2013年04月02日广州报道
核心提示:记者获悉,继2月25日首批3名企业主被检方推上被告席后,3月29日、4月1日又分别有两批企业主被控“骗取贷款罪”。此外,另有60多家涉事企业或将集中在4月份应诉。
“华鼎担保案”引发的刑事诉讼潮如期而至。
记者获悉,继2月25日首批3名企业主被检方推上被告席后,3月29日、4月1日又分别有两批企业主被控“骗取贷款罪”。此外,另有60多家涉事企业或将集中在4月份应诉。
自2006年起,以陈奕标为首的团队借助华鼎、创富、中担三家担保平台,诱使中小企业办理虚高贷款,从中挪用资金,至2011年年底事发,留下数十亿的资金黑洞。
今年以来,大量涉事企业因未能偿还贷款而被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其中71名企业主更被检方锁定为“骗贷罪”的嫌疑人。
记者从涉事企业主自发组织的“自救会”了解到,华鼎高管团队仍在羁押中,尚未应诉;针对企业主的民事诉讼则全部中止,等候刑事诉讼的判决。
这场“银担政企”各方均难脱干系的大案,究竟该由谁来填补窟窿?4月份的“刑诉潮”可能决定事件的最终走向。
报案反成被告?
在陈奕标的“指挥棒”下,先后有数千家企业虚报贷款,并把贷款交给陈“理财”。但令上述71家企业主想不通的是,为何仅对他们追究刑责?
根据“自救会”去年的统计,广州、东莞、佛山三地涉事企业约1000多家,广州一地约有440家,数年来与陈奕标合作而有幸未被套住的企业则不计其数。检方此举让以为“法不责众”的企业主们深感意外。
首批被刑诉的企业主杨国义认为,他们被追究刑责的原因是在事发后报了案。“我们在公安那里留有笔录,结果就被圈定了。”
另一名企业主洪波(化名)对此亦表赞同。洪波回忆,2012年2月18日,陈奕标召集30多名企业主在“创富担保”办公室开会。
企业主们本以为陈能给出积极的解决方案,没想到陈的谈话要点全在“如何与银行周旋”,让企业主们“死猪不怕开水烫”,逼银行掏腰包补窟窿。
知道陈奕标已无力回天,会后第二天,企业主们就向广东省金融办汇报,又去公安局报了案。洪波称,报案企业约有120家,后来公安机关向检方建议起诉时,就把这个名单交过去了。“检察院一次性圈定了80个被告,其中9个是华鼎高管。剩下71家企业都是比较积极配合调查的,却成了被告。”
为了保住在银行的征信记录,报案后,不少企业主扛起了贷款利息,包括洪波在内的一些企业主还同意银行展期,暂时把账面“抹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愿意扛下贷款。
目前,华鼎系列案件均交由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包括洪波在内的60多名企业主已陆续收到法院传票,预计将在4月集中开庭。
“骗贷罪”定罪偏差?
越秀检方对71名涉事企业主的控诉罪名已基本统一为“骗取贷款罪”。但“自救会”一名法律顾问对记者表示,立此罪名表明检方看待案件的角度有偏差,准确定罪应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的新设罪名,属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并造成重大损失,最高可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顾问解释称,骗贷罪属“结果犯”,其核心要件是造成了损失,至于行为人是否怀有犯罪动机则可不考虑,量刑较轻;而贷款诈骗罪则需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最重可判无期徒刑。他认为,检方定此罪是为了套用于企业主,而未指向华鼎案核心,即陈奕标等人。
他很疑惑检方将如何起诉华鼎高管,若同样以“骗贷罪”起诉,一则量刑偏轻,二则由于该罪须有犯罪后果——假如企业主被追责,扛下了银行贷款,那么可否认为犯罪后果已消失,反令华鼎高管无罪?
另一名阅过公安笔录的律师告诉记者,当前证据表明,陈奕标等人从一开始就怀有犯罪动机,若仅以“骗贷罪”起诉确实不妥。据华鼎工作人员供述,陈奕标套取贷款的业务账本并非存放在华鼎公司,而是藏于广州中山二路“国讯公司”某处(注:陈赖以起家的通信公司),执法部门去担保公司查账只能扑空;去年2月4日,陈还指示司机从国讯拉走10箱资料到一家印刷厂销毁。
“但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好像也有问题。因公司法人不能构成该罪名,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责更合适。”该律师认为。
在3月29日的庭审现场,辩方律师对定罪提出疑问:骗贷罪需有受害人及具体损失,但银行并未做受害人笔录、也未到庭,所涉贷款均未列入不良,损失无法判明,因此该罪要件不齐,不可判定。
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方面表示,暂不对华鼎案发表任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