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武酒集团董事长职务侵占罪判7年不服 已提起上诉
甘肃日报-每日甘肃网 2013-03-30
新华网2012年9月25日 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三丰公司)董事长、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永忠指使他人,将武酒集团上缴给甘三丰公司利润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张某的房款。近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对朱永忠作出了有罪判决。
指控
涉嫌职务侵占共计665万元
朱永忠,现年44岁。据检方指控,2008年12月,作为甘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永忠,指使财务人员将武酒集团上缴给甘三丰公司的利润汇入甘三丰公司法律顾问倪某的个人银行卡上。2009年3月,朱永忠指示倪某将其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张某的房款。2009年至2010年,朱永忠分九次指使甘三丰公司财务人员将甘三丰公司所有的650万元资金给予张某。西固区检察院认为,朱永忠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论
存在程序问题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对于检方的指控,朱永忠自辩称,其没有指使他人将15万元打入前妻的账上,指控的650万元是为了公司的正常发展,是用于回购前妻张某42.5%的股份,属于公司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朱永忠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指控的650万元是朱永忠回购前妻的股份,回购股权是朱永忠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民事法律行为,起诉书指控朱永忠犯罪的重要事实之一是,2009年至2010年,朱永忠指示甘三丰公司财务人员将甘三丰公司所有的650万元资金给予张某。朱永忠之所以与张某有资金往来,也是为了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律师认为,由于本案存在违法立案侦查,强行违规起诉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且指控朱永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资金的客观证据缺失,因此对朱永忠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请法院对朱永忠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一审
侵占15万元数罪并罚获刑七年
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甘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甘三丰公司的15万元用于偿还其前妻的房贷,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检方指控其侵占650万资金的犯罪事实,因朱永忠的行为是执行法院的调解书造成的后果,虽然之后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调解书,但朱永忠履行法院调解书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起犯罪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据此,西固区法院一审判决,朱永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外,西固区法院撤销城关区法院对朱永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合并有期徒刑刑期为八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朱永忠不服,已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