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身典当"惹事生非" 钢铁贸易大王遭遇"典当劫"
是非法经营罪还是合法典当
中华工商时报 2013-03-16
日前,备受媒体关注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关联企业开展典当业务以非法经营罪被黄石检察院提起公诉,在长达13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方与辩护方就犯罪主体是联谊还是融泰典当、融泰典当是否放高利贷、高利贷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辨。这些矛盾和焦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投身典当业"惹事生非"
据记者调查,联谊公司主营业务为钢铁贸易,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代理商之一,是武钢第一大经销商,在全国钢铁贸易行业名列第四名。创立于1994年、2002年以联谊公司为母公司成立的联谊实业集团,注册资本1.2亿元,年度经营收入60余亿元,年利税近亿元,多次被评为湖北省纳税100家信用A级纳税人之一;连续多年被多家银行授予AAA级信用客户,连续9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全国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多次被评为"湖北省民营龙头企业"、"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湖北省最具有影响力民营企业"。联谊公司在武汉设有二家子公司和二个分公司。还分别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西安、济南、无锡成立七家公司和四个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共有员工500余人。联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宏震为第九、十届湖北省政协委员,武汉市武昌区十三届人大代表,湖北省总商会副会长。
2007年7月和2008年底,联谊公司股东利用自有资金,分别申请注册成立了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开展了对中小企业的典当融资及咨询业务。后因同业竞争被恶意举报,案件被移交黄石公安刑侦大队。
据联谊公司法律顾问刘先生介绍:联谊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集团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照集团章程的约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经营资金、资源、人员由集团统一管理,集团的管理职能由母公司联谊实业公司代行。为此,集团在母公司联谊公司设立了资金结算中心和人力资源部,成员企业的所有资金纳入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调度。结算中心建立成员企业资金往来账,其目的是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减少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正是这一现代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模式,为日后集团成员企业融泰典当公司所开展的典当业务,造成了对母公司联谊公司被误伤为非法放贷的隐患。在庭审现场就有人指出,早就完成了原始积累的高宏震因为开设典当业"惹事生非",他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65岁时还会遭遇"牢狱之灾"。
究竟谁是行为主体
26日早晨6点,多家媒体记者从武汉驱车黄石,参加联谊公司的公开审理。本以为一上午就结束的庭审,因为案件涉及到72笔放贷业务,公诉方仅起诉书就念了一个上午。整个庭审持续了13个小时,中途只休庭了半个小时,控辩双方对所开展的72笔业务都无异议,争论焦点为行为主体究竟是联谊公司还是融泰典当公司?
辩方认为,联谊集团是一个多个兄弟公司组成的法人联合体,即企业联盟。而典当公司只是其中一个小兄弟,集团委托其中的母公司联谊公司代行集团的管理职能,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运用配置给各成员企业的帐号向典当公司调度和回笼资金,体现的是联谊集团的意志,并不是联谊实业公司的行为,履行的是对内的管理服务职能,并不是对外的经营行为。调度的资金是典当公司存放在结算中心的自有资金,而不是联谊公司的资金。而这72笔业务均是以典当公司为主体,是依《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与客户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而联谊公司既未参与典当业务活动,又未从典当业务活动取得任何收益。现在小兄弟融泰典当涉案却被控方认为是联谊公司所为,甚至让企业联盟来"受罪",辩方认为这完全是张冠李戴。
记者看到,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对辩方的公司架构问题没有正面回应,只是以"多个牌子一套人马"认定这是联谊公司在从事放贷业务。记者27日在联谊公司看到一份发自2002年由湖北省工商局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这不是一个法人主体,而是一个由多个法人单位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没有法人也没有负责人的名字。
辩方律师汪少鹏当庭出示了多名法学教授联名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两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但是这一陈诉没有被公安机关和控诉方采纳。
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焦点是联谊集团的典当公司开展的典当业务究竟是合法典当还是非法放贷?据黄石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描述:2007年上半年,联谊集团因主营业务利润下滑,高宏震想发展新的业务。据查,2007年10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联谊集团与雪正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出资与分红比例,利用民生典当印章及格式合同,共同向17家公司、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总金额2.527亿元,以月利率3.6%-6%共同获取利息总金额1832万余元。
而联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当场就拿出了公司的报表说明:2007年与2008年联谊集团的业务量和利润分别增长了40%和44%以上,并不是业务下滑。
辩方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业务的行为主体,均分别为独立企业法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其行为性质均为合法的典当业务,而不是非法发放贷款。
资金来源是不是银行贷款?
记者看到,在起诉书的第15页,公诉人认为联谊公司分别在2009年、2008年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6笔贷款,并举证了证人证言被告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伙同雪正公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违法向外发放贷款19亿元,同时利用银行贷款高利发放贷款5000多万元,扰乱了市场秩序。
而辩方认为,《起诉书》指控的6笔具体资金往来,并不构成转贷。从每笔分析,结算中心在拨款给谊信永和的当天,联谊集团在该账户自有资金余额均大于该笔调拨资金的数额;同日,结算中心资金池的资金余额更是远远大于该笔调度资金数额,均不能认定该划拨资金为信贷资金。
辩方指出,从2006年至2010年,年经营规模达数十余亿元,年银行授信规模达二十亿余元,年平均实际使用贷款额仅占银行授信总额的54%,仅占经营规模的32%。而投融资的资金流仅占联谊集团资金流的2%左右。在典当业务较多的2008年度,贷款使用额占授信总额及经营规模的比例不升反降。依据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控方证据不能证明该两方面的事实。
据调查,联谊集团实行的是大资金池管控模式,在对资金进行调度时,必须要通过配置各成员企业的账户进行运作。因此,结算中心依据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的申请进行资金调度和回收,是一种正常的现象。
双方各执一词
在当天的庭审中,另一个争辩的焦点是:控辩双方对本案是否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产生了重大争议,控方认为:联谊公司利用银行资金向不特定的群体发放高利贷,违反国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是在实施犯罪。
辩方观点是: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但并不是所有违反如行政法规这一层面的"国家规定"都能构成犯罪,控方所引用的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至今未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所以不能将这个《取缔办法》直接对接《刑法》认定非法放贷就是犯罪行为。辩方认为即使是集团从事了典当业务也不能构成犯罪,更何况这72笔业务是在典当公司所在,不能构成违法,更不能构成犯罪。
而且,民生典当、融泰典当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如预扣费息、费息偏高等等,这些行为所违反的是《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典当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连"国家规定"都不是,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双方同样精彩的辩论一起持续到晚上9点以后。记者在现场看到,曾经被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因为借钱被判刑的涂汉江的夫人胡敏也在场,他们夫妇就是因为几年前因违反刑法225条第4项而被判有罪的。
副业被查为何将集团拖垮
当天,能容纳200多人的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功能厅,既有企业家也有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更多的是家属和媒体人员。人们在休庭期间大都对于一个中国500强企业,一个创业近20年的企业,一个上交税收几亿元的企业,为何就在开展典当业务时如此脆弱被活生生拖死议论纷纷。
在记者的多方努力下,记者打通了联谊企业集团董事长高宏震的电话,高的情绪十分低落,他告诉记者,在本案查办过程中,高管大量被抓,资金、账号被冻结。使得正常的钢材贸易业务和矿石贸易及进出口贸易都不得不停止,最为可惜的是积累多年的业务网络被毁于一旦,为此他痛心不已。在调查期间公司高层的系列变故,在市场上引发了"连锁反应",公司被迫将已订购的钢材以及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等,采取降价快销的办法,40多天偿还银行14亿元贷款。账号被封,导致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业务停滞,公司各项费用只支无收,财务发生极度困难,员工薪资无钱发放,纷纷离职出走……至此,联谊集团四分五裂。
高宏震告诉记者,无论本案胜诉还是败诉,联谊公司都已然受到了"致命的重创"。
湖北省委高度关注本案
因为高宏震的特殊身份,记者了解到,此前湖北省工商联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当事人的遭遇,湖北省宣传部门也多次刊发内参向省委领导反映本案当事人的命运。在去年春节前夕,高宏震就是在湖北省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和关注下取保候审的,湖北省委统战部、工商联在昨天的庭审中也邀请了十多位企业家副主席参加旁听,北京、广州、上海和本地的20家媒体人员全程参加了庭审。
参加旁听的罗姓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审理恰逢社会对民间借贷问题普遍关注的时期,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在金融、政府及司法高层,甚至是全社会都在反思以往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并重新对民间借贷合法性给予肯定评价的时候,控方典当公司冠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并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这将成为全国首例典当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罗律师认为,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公正判决,直接关系到目前全国各界普遍关注的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直接关系到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问题;直接关系到温总理关于"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如何落实的问题。对国务院高度关注的民间金融综合改革,对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均具有方向标的意义。
据悉,湖北省委即将出台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无论是反腐倡廉还是打击犯罪都应该以发展经济为目标,如何有利于湖北经济的发展,给民营企业以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投资环境,本案已引起商政各界的高度关注。
中华工商时报 2012年3月31日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