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一银行营业部主任套取信贷资金697万放高利贷
因高利转贷罪被判有期徒刑
思民 弘法 中国法院网 2013-03-16
中国法院网讯 (思民 弘法) 江苏泗洪某银行工作人员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4月2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解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解某某原任江苏泗洪某银行营业部主任,2001年至2007年春节前,在其担任某银行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陈某某、张某某等8人贿赂的钱、物,总价值计人民币2.9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4年11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解某某以陈某等38人名义,从江苏泗洪某银行营业部套取信用贷款累计达697万元人民币,高利转贷给许某某、张某某等房地产开发商使用,约定年利息3分,从中非法获利148.81万元人民币。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系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高利转贷罪。鉴于被告人解某某在被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应当视为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法院故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2008-04-24 08: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