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互联网 2013-03-14
在我国,受委托的组织多种多样,具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除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因为接受享有某方面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因被委托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有些委托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有些委托则不需要。如对于一些行使条件限制不很严格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不致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委托条件则没有严格的限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实行“身份说”兼“公务说”。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是对公务的亵渎,而从事公务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身份资格。这种资格不应仅限于具有国家机关编制和干部身份,还应当包括其他具有与公共管理活动相关联的资格身份。本罪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在“法律授权”、“委托授权”、“岗位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了上述身份资格的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触犯法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