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实践中以礼尚往来名义掩盖的行受贿行为是单向的
新华网 2013-03-13
5月22日,本刊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和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联合开展的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防治专项调查研究成果进行了报道。在回答“收取‘朋友’不超过5000元的礼金,算不算犯罪”时,30.67%的人认为不算犯罪,只有4%的人认为是犯罪。有76%的人认为,过年过节时送些烟酒、购物卡和代金券之类,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虽有56.67%的人认为收礼与受贿存在区别,但大多只能作形式上的区分,而无法对两者的区别作实质性判断。更有18.67%的人干脆认为,收礼与受贿没有区别。
此报道发表后,引起了媒体对礼尚往来与贿赂关系的讨论。5月31日,《中国青年报》还刊发报道《礼尚往来究竟算不算受贿》,进行理性分析。
“大多数贪官都把自己的受贿行为辩解为‘礼尚往来’。”6月3日,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李传水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礼尚往来和受贿,要把握好两个关键词——相互和适度。”
以礼尚往来名义掩盖的行受贿行为是单向的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在办案中我们发现,披着礼尚往来外衣行行贿受贿之实的案例不在少数。正常的礼尚往来是相互的,有来有往。而以礼尚往来名义掩盖的贿赂行为是有求于人的一方给被求的一方送礼,被求一方只是笑纳,不见回赠,是单向的。”李传水说。
正常的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其实有着明确界限。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黄红平告诉记者,区分礼尚往来和行受贿的关键是:前者主要是行为人以礼物来表达或交流情感,在礼物的背后一般没有嵌入行为人的不当要求。而后者,行为人送礼不以情感交流为目的,而是以礼物作为媒介,嵌入了行为人追求非正当利益交换的意图。在行为性质上,正常的礼尚往来是行为人在私人领域的合法利益交换,不影响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与之相反,作为典型的腐败行为,行贿受贿行为均涉及到公共权力行使和公共利益分配的非公正性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刘为军认为,区分礼尚往来和行受贿行为要看以下几个标准:第一,礼品价值多少。中华民族崇尚礼尚往来,礼品的价值意义更多的在于感情交流,而不在于价值多少。如果礼品价值明显超过一般礼品的价值尺度,就有行受贿嫌疑。第二,“来而不往”或“来多往极少”,也是区分是不是行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在被动收受贿赂的受贿行为中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传水表示,确实如刘为军所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礼尚往来还是贿赂,要看礼品价值是否明显超过一般礼品的价值尺度,一般情况下以当地正常的人情往来为参照。另外,收礼人的身份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如果收礼者是公职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为送礼者谋取私利,就应当认定为受贿。
官员要处理好礼尚往来的度
大量的案例表明,在行受贿行为中,官员对自己收受礼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是心知肚明的。受访专家表示,可以这样说,作为正常的理性人,每个官员都深知交往合法与否的分寸。
那么,官员在处理人情往来时,如何把握好度呢?“这个‘度’已经不是单个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把握的问题,而是需要上升为反腐败斗争的国家层面上。”刘为军告诉记者,必须从制度层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自觉把握好礼尚往来的度。他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以收受礼品的市场价值来考量行为性质。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在某一场合收到并非索取的市场价值总计不超出20美元的礼品,在一年内从某一个人那里收取的累积市场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品,但不是因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而收取作为报答的礼品,而且不是现金、礼券等,不视为受贿行为。这样一方面能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借口无立足之地,另一方面也厘清了受贿标准,便于他们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理拒绝以礼尚往来为借口的行贿行为。
黄红平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以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或代表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影响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如果收受礼物与之发生冲突,哪怕冲突不大,亦要坚决退掉。同时,加强廉洁自律,对各种形式的礼尚往来保持警觉。如果送礼人单次送礼的价值或多次送礼的价值总和明显超过正常人际交往的需要,即使送礼人当时没有提出非法要求,也要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加以拒绝。
礼尚往来成为受贿借口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受访专家表示,反腐实践表明,几乎所有给予官员高额礼物的交往中,都难摆脱腐败的嫌疑。
礼尚往来之所以成为贪官受贿的借口,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黄红平告诉记者,首先是自身经受不住非法利益的诱惑;其次是在有效防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的立法问题上,当前还存在不完善之处,许多相关规定仅局限于党内制度而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并且相当多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其三是社会对腐败的认知存在“臭豆腐”心理,有些人一方面嘴上痛恨腐败,另一方面却又对腐败迎而不拒。
黄红平因此认为,要想刹住以礼尚往来为借口的行受贿行为,一是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二是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交往进行详细规制,压缩他们借礼尚往来从事腐败行为的空间;三是在全社会倡导廉荣贪耻的社会风尚,形成不从事、不容忍腐败的社会环境。
李传水表示,除了以上几点,还要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人际关系上不搞拉拉扯扯,简化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要和企业老板们保持距离。
刘为军认为,当前实行对腐败“零容忍”的制度条件已经成熟,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一定数额的礼品的行为,就构成违法,无须以给送礼者谋取利益为认定前提,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不管其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加以惩治。另外,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法律教育,严格执行礼品申报、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这些都有利于刹住披着礼尚往来外衣的不良送礼收礼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