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律师办理的岳某某渎职罪(玩忽职守罪)一案获从轻处罚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3-12
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仲若辛律师办理的南京“瘦肉精”案一审宣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岳邦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未经“瘦肉精”检验的生猪进入销售环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邦超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岳邦超平日表现良好,归案后积极认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岳邦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岳邦超犯玩忽职守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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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瘦肉精渎职系列案4名官员分别获刑
中新网4月5日电 (申冉 李钰)5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南京“瘦肉精”渎职系列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岳邦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王健、周炳祥、王吉林有期徒刑二年。
2011年3月,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抽检的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134头生猪尿液中,有132头被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成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原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对辖区内屠宰场的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对瘦肉精检测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原建邺区农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对屠宰场检验检疫等工作疏于管理;原建邺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管科科长周炳祥,在负责沙洲兴旺屠宰场检验检疫等工作监督管理期间,未有效履行对瘦肉精检测的监管职责;驻兴旺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原负责人王吉林,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环节的“瘦肉精”检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健、岳邦超、周炳祥、王吉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未经“瘦肉精”检测的生猪进入销售环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作出如上判决。